3、谅解备忘录和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只是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双边层面上的途径,且属于较低层面上的途径,其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与多边层面上的途径(如区域性多边和全球性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有鉴于此,各国还有必要继续寻求和探索更高层面上和更大范围内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的途径。
【注释】关于“合作(Cooperation)”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相互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关于“协调(Harmonization)”一词,《汉语大词典简编》的解释是“和谐一致,配合得当”,而《韦氏大词典》(Merriam 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第10版的解释是“the harmonious functioning of parts for most effective results”,即“为取得最佳效果,(整体的)各部分所采取的和谐行动”。从上述解释来看,均强调了合作与协调的本质特征—和谐(harmony),而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看,只有行动和谐才会产生公平和整体效率。我们关注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督主体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在整体上是否有效率和达到公平。在存在多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如果各主体之间缺乏适当的配合,行动不和谐,就会产生诸如重复监管、监管盲点、监管冲突等后果,从而降低监管效率,甚至造成监管失效(regulation failure)。 因为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无国界特点,国际间的信息传送极为便利,但是这个特点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方便的工具,使其可以在广阔的国际空间自由行动。不同国家和地区必须适应网络环境下的监管要求,修正发展本国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同时加强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网络环境下的跨国证券活动才能得到规范。 在1998年9月的肯尼亚内罗毕年会上,IOSCO通过了《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该《目标和原则》用三个目标、三十个原则概括了国际证券监管的标准。其中三个目标是指:(1)保护投资者;(2)确保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3)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又用三十个原则来体现,三十个原则共分八项,具体为:(1)监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标准;(2)监管合作的原则;(3)对发行人的监管标准;(4)对二级市场的监管标准;(5)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标准;(6)法规执行的监管标准,其中包括国际执法的监管标准;(7)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标准;(8)对自律机构的监管标准。IOSCO自1998年9月首次发布《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后,在2002年2月和2003年5月又两度更新该文件,但主要内容没有任何更新,增加内容全部在附录部分。 参见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第二部分第9.3条。 参见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第二部分第9.4条。 88 Civ.4505 (C .D. Cal .July 26, 1988), SEC Litig. Rel. No. 11817, 41 S. E .C.. docket 711(July 26,1988) 参见傅红春:《美国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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