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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上)

  由于缺乏法律授权及存在其他方面的法律障碍,尽管美国SEC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在缔结谅解备忘录方面取得的进展甚微,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面。仅分别在1986年5月23日和1986年9月23日与日本、英国签订了两份谅解备忘录。此外,由于美国根据其现已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所能获得的协助,仅限于双方尽各自最大的努力所能提供的协助,因此这种有限的协助远远不能满足国际化证券市场的监管需要。于是美国通过一系列授权立法(enabling legislation) 来扩大对谅解备忘录的适用范围和促进双边监管合作。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 Insider Trading and Securities Fraud Enforcement Act,以下简称《执行法》),授权美国SEC在互惠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管有关的证券违法犯罪是否触犯了美国的法律,根据外国当局的请求和出示能证明在美国存在有关证券违法犯罪迹象的证据,进行调查,强制证人作证,提供证据。可见,该授权立法扩大了美国SEC根据谅解备忘录所能提供协助的范围。由于谅解备忘录具有对等、互惠等特点,所以,事实上美国因谅解备忘录而获得的协助范围也间接地在扩大,而且美国《执行法》的颁布导致其他国家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例如,加拿大、巴西和英国等国都颁布了类似的授权立法,这样有助于提高全球证券市场的整体监管水平。与此同时,美国SEC于1988年6月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国际证券执行合作法》(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Act),美国国会于1990年通过了该法案。
  《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和《国际证券执行合作法》大大扩大了SEC根据谅解备忘录所能获得和提供的协助范围,为今后通过双边谅解备忘录进行更广泛的证券监管合作铺平了道路。
  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日益深化,IOSCO充分认识到谅解备忘录在本国证券法跨国执行、各国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合作中所起的作用。因此,继美国的成功探索之后,IOSCO起草、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决定、报告及原则,以推进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利用双边谅解备忘录来进行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1986年11月,IOSCO通过了《关于相互协助的决议》(A Resolution Concerning Mutual Assistance),决议呼吁各国证券监管当局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发展诸如谅解备忘录之类的新的合作方式与手段,加强在有关市场调查和反证券欺诈方面信息的相互提供、交流与合作。1989年6月,IOSCO又通过了《关于合作的决议》(A Resolution On Cooperation),该决议要求IOSCO的全体成员尽快考虑与其他国家商谈和签订有关监管合作的双边和(或)多边谅解备忘录。紧接着,IOSCO技术委员会设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由来自10个国家的14个证券监管当局的代表组成的第四工作组,[14]该工作组于1990年11月提交了一份《关于谅解备忘录的谈判和执行所面临困难的报告》。报告讨论了谅解备忘录谈判协商过程中的困难,并试图帮助谅解备忘录的签字各方解决该些困难。在该《报告》的基础上,第四工作组于1991年3月草拟了《谅解备忘录的准则》,并在1991年IOSCO华盛顿年会议上获得了通过。
  1997年8月,依据IOSCO在1994年通过的《国际证监会组织致力维护严格监管标准及相互协作基本原则的决议》,第四工作小组展开了一次自我评审调查,以研究IOSCO成员在国际协作上的能力和签订、执行双边谅解备忘录的情况。继上述自我评审调查后,IOSCO技术委员会在1997年11月通过了《为加强执行证券期货法规而订立备存纪录、信息收集、执法权力及相互协作原则的决议》,并发表了有关上述自我评审调查的报告书。该份报告书根据来自87个成员地区中的79个成员地区所提交的回应编制,就通过谅解备忘录等方式进行国际监管协作及信息交换事宜,为IOSCO成员提供极具参考价值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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