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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上)

  司法互助协定(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ies,简称MLATS)是各国通过外交途径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协议。MLATS一般都包括下列一些内容:司法协助的种类、司法协助请求必须满足的条件、请求执行的方法、允许使用已调取信息的范围以及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情形等。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证券的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是由美国和瑞士在1973年5月25日签署的《刑事事件互助条约》(以下简称《美瑞条约》)。[⑧]通过对该条约与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域外调查取证公约—《海牙取证公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双边司法互助条约在促进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方面明显优于《海牙取证公约》。[⑨]首先,从协助事项所处的阶段上看,《美瑞条约》所协助的事项既可以在诉讼前的调查和准备阶段,也可以在诉讼阶段,而不论有关诉讼是否在请求国提起。而《海牙取证公约》第23条规定,签署国有权声明对于审理之前的证据调查事项可以拒绝执行取证文书,该规定使得大量的涉外证券案件在诉讼之前的调查阶段将无法进行。其次,从请求人的范围看,《美瑞条约》一般规定,有关协助事项由指定的中央机构直接接触,在签署国一方政府机构的官员需要获得协助或调查信息时,他(或她)可通过本国中央机构请求被请求国的中央机构获得有关协助。而在《海牙取证公约》条件下,被请求国的法院对于来自非司法部门的协助请求可以拒绝提供协助。最后,从条约实施的实际效果看,《美瑞条约》由于对诸如协助事项的种类、请求的必备要素、请求的执行途径、所获得信息的许可使用范围和请求被拒绝的情形等问题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与《海牙取证公约》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正因为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具有上述优点,世界各国和地区通过签订大量的刑事司法互助协定来推进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同瑞士(1973年)、土耳其(1979年)、荷兰(1981年)、意大利(1982年)、加拿大(1985年)、英国(1986年)、墨西哥(1987年)、巴哈马(1988年)、阿根廷(1990年)、西班牙(1990年)、我国(2000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0年)等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司法互助(协助)协定(条约)。这些协定为缔约国(地区)一方证券法在域外适用时获得外国有关当局的协助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从而有利于缔约国(地区)之间携手共同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与过度投机行为。
  此外,经我国中央政府授权或确认,[⑩]截至2004年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15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与13个国家签署了移交逃犯协定,与7个国家签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协定。根据上述协定及其他安排,在我国中央政府协助下,香港特区与外国开展了一系列的司法互助活动,为特区政府有效打击、预防跨境证券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在推进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1)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使缔约国(地区)一方在调查、惩处跨境证券违法犯罪时,可以获得外国(地区)有关当局送达司法文书、取得证据或证供、提供可供公众查阅的文件和官方文件、查询、搜查、冻结、扣押证据材料和物品、移交犯有证券和期货交易的罪行的逃犯和被判刑人、协助查处、没收证券犯罪收益等诸多方面的协助,从而为有效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框架下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机制有利于减少或避免各国(地区)因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导致的证券法适用的冲突,促进了各国证券法更为有效地实施。(3)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各国(地区)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两大障碍——银行保密法和信息封锁法,从而提高了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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