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时代,证券欺诈、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频繁地跨越各国管辖边界而流动于国际市场。[②]从违规者逃逸海外或将非法所得移至海外、通过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易从而隐瞒当事人身份或资金流动、利用海外账户隐瞒所持股权和利用国际通讯媒体包括国际互联网实施跨境不法行为等惯常伎俩中显然可知,在对涉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中,国际合作十分重要性。
(六)日益国际化的证券市场必然要求各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趋同,特别是在信息披露、证券结算、反证券欺诈、风险控制等方面实行共同的规则,才能提高整个国际证券市场的效率。
二、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目标与原则
(一)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以下简称IOSCO)1998年9月发布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③]中规定了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第一,保护投资者;第二,确保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目标归纳为:
1、打击和遏制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大量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对投资者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也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投资者信心的基础。投资者有稳定的信心,证券市场才能健康发展。世界各国和地区无一不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证券立法的基本目标与任务。从根本上说,各国和地区的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打击和遏制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首要和基本的目标应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2、降低系统风险,防止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威胁不仅限于国内因素,而且可能来源于其他监管区域下金融机构的行为。系统性风险是危害金融市场的最大风险,甚至有可能动摇整个经济体系。在日益国际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很容易传染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因为技术进步、管制壁垒的消除和衍生产品的蔓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大,证券市场失灵问题非常容易超越一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威胁着各国乃至国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全球经济的繁荣。因此,降低系统风险,防止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应该成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第二个重要目标。
3、确保国际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活动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确保国际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应成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又一重要目标。
当然,上述三项目标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是相互重叠的。许多确保国际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也会促进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帮助降低系统风险。同样,许多降低系统风险的方法也会为投资者利益提供保护。
(二)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原则
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原则是贯穿于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始终的最一般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IOSCO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中规定了证券监管合作的具体原则:(1)监管者应有权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原则11);(2)监管者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阐明何时、如何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或者非公开的信息(原则12);(3)外国监管机构为行使监管职责需要取证时,监管体系应允许本国(地区)监管机构向其提供协助(原则13)。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原则归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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