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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司法、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本土化语境下的中国税收司法改革

  考察当代中国的司法变革过程,也是中国司法文化吸纳现代司法文明、超越自身司法传统,进而实现司法现代化的过程。概括地说:中国司法文化从传统向现代转型呈现下列主要趋势:一是从传统的司法行政合一到现代的司法独立;二是从传统的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到现代的独立诉讼法体系的形成;三是从传统的“无讼”思想到现代的诉权理论;四是从传统的司法独断到现代的司法程序化。 生长在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的税收,进入司法需要面临许多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重设。比如税收司法与税收行政独立的取向,特别税收诉讼体系的设计,注重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凸现,确保税收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公正,等等。中国赋税文化的递进传承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税收在现代国家中进入司法实际上具有税收体制和司法改革的双重涵义,共同迈向逐渐法治化的转型中国。
  (三)法治与和谐:税收司法在当下中国语境里的解读
  法治与和谐是当下中国改革语境中重要的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也主导了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社会的发展走向。一个和谐的社会,应是以社会稳定为外部特征,以公平正义为内在精神,并具有健全的利益整合机制和矛盾处理机制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最高阶段。” 如果将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谐社会则是实现法治的结果。因此,和谐社会的建构离不开法治。法治的形式价值提供着社会秩序的制度框架,规定约束社会运行的实体法律和程序规范;法治的实质正义塑造着和谐社会的内在精神,对和谐社会的公平和整体利益创造法理基础;法治的利益整合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保障正义、促进和谐。法治的功能与对正义价值的追求,能够通过立法来分配正义,通过执法来平衡正义,以及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保障正义,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法治是需要救济机制的。没有救济机制,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就得不到保障。社会的不和谐经常来自于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被破坏,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被侵害。因此,一个和谐的社会,就应该具有一种中立的、权威性的法律救济机制,来解决权利纠纷,维护社会正义。 权利救济机制的法律形式除了各类实体法之外,还包括各类诉讼法。因此,各类诉讼制度都要体现公正和效率原则,从而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在现代文明社会,必须树立起司法权威,社会大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司法权威,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司法权威;在权利救济机制中,公民体会到的不仅是实体公正,而且享受到程序公正。一个具有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并且其正义价值有救济机制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法治社会,才是一个内在和谐的社会。
  在税收领域,应当形成适宜的税收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习惯和机制。社会的转型,价值的多元和财产利益的重新调整导致税收纠纷的多发,有效地解决纠纷是从法律角度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而要想有效地解决税收纠纷,首先应该强化税收司法的权威。目前在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不够,司法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主导地位尚未确立,极大地延缓了对纠纷的有效解决。形成纠纷主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的习惯和机制,特别是转型社会的历史时期,税收司法是实践证明维护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其次要确保税收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只有司法公正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才能有效地消除威胁社会和谐的负面影响。第三,要平等地对待所有涉税主体,无论是对享有公权力的国家税务机关,还是作为纳税人的普通公民,都应一体对待,依法维护一切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和谐社会与全球治理:税收司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目标暗合
  (一)人权、司法改革与税收司法
  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现行宪法文本中所指“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即是国家实施人权保障的宪法依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是各国家机关。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 而司法作为人权保障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起到对人权最后保障和终极关怀的意义。“人权是无数国际条约的主题。” 加强人权的国际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大趋势。中国政府和人大已分别于1997年和2001年签署和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此中国政府需要融于人权国际保护的大舞台,并会在法律环境方面推进人权保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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