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课税主义的理解和界分,是需要依靠税收法院和税收司法来完成的。在税收司法过程中,税收法官们需要依据法律的严格规定和有关税收的客观事实,作出专业的学理判断和价值考量,对某一项税款是否需要征收以及征收多寡的正当性等作出裁决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质上的税收法定最终是由法院来保障实现的。因为法律一旦制定以后,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就应交由司法体系来监督和保障。一般而言,税收立法只能基本实现形式上的税收法定。如果在执法上遇有或曰也不可避免地遇有侵害纳税人的行为并产生争议时,没有一个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和专业的权利救济渠道,那么这种形式上的法定将会没有任何实际的法律意义。
三、中国税收体制改革:为什么不能进入司法?
(一)税收体制改革的法律意义
税收体制改革首先是一个政治层面或曰实践层面上的命题,其次才会涉及到法律层面和学理层面上的解读。但是这种判断并不影响法律评价先行对政策变动进行指引,因为体制改革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制度变迁的范畴,而现代国家的任何制度变迁依然还是需要拘束在
宪法与法律的轨道之内。理解税收体制改革的法理根基和目标指向,需要首先认知到以下四个基本问题:一是税收体制改革的运行层面是在于经济、政治还是社会?二是税收体制改革的着眼点是在于税收的财政经济利益还是在于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三是税收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本身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还是以体制改革促进法律的跟进性变更?四是配套的制度支持是否以税收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作为判断制度对错的标志?
体制改革首先是一个思想意识的问题,然后才会进入实然操作的层面。税收体制改革运行若是仅仅陷于经济层面,那么不会涉及大的权力格局系统变更的问题。此种情形下的税收体制改革仅在于行政领域,并进而渗透到财税立法领域,而不会对司法领域造成冲击。若是体制改革涉及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特别是触及学界启蒙的公民权利范畴和宪政领域,那么相应的司法改革跟进必然是无法避免的。 税收体制改革影响的不仅是财政经济利益,还进一步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的层面,如中央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的问题,这些都是属于
宪法统制和适用的范畴。从体制改革的意义而言,以税制、预算制度和财政体制三项改革为先导的政策为宏观税法拟定了方向,并在以后的税收立法实践中逐渐予以完善和补足。相应的配套改革制度则以税收体制是否成功作为基本评价判准,与此同时这些配套改革也会对体制本身的结构带来相关影响。
税收体制改革作为社会转型的重要方面,决定着宏观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的变迁指向。对于如何对税收体制改革进行法律评价,或曰税收体制改革的法律意义如何,是理解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的基本前提。申言之,税收体制改革涉及宏观改革和微观改革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的改革主要涉及国家的大的财税体系和格局的重构,包括税制、预算及中央地方关系处理等方面;微观层面的改革则主要涉及具体的税收征收程序、纳税人权利保障、税收争议解决和税收案件的查处等方面。在税收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包括税收司法在内的微观改革暂时只能起到配套措施的作用,尽管纳税人权利保障和良好税收秩序的维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构成。不过,对比晚近发展的中国司法改革进程和态势,税收体制改革在税收领域的宏观权重和覆盖面是更为大比例和深层次的。
(二)税收进入司法的现实困境与法理困惑
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司法改革一般限于比较微观的视野,也即主要关涉税收本身是否可以进入司法和进入司法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至于更为高阶的宪政层面上的税收司法改革,则有待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在渐进的制度变迁中得以实现。当前税收司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客观现实和法制环境上遇有方向性和框架性意义上的困境,比如当前推进税收司法是否有适格的法院和专业法官,如何对现行的税务稽征和调查系统进行整合,要对现行的司法体系进行什么样的革新,等等;二是在主观认知和法律意识上存有非常大的指导原则缺失以及对税收司法效果的不确定,比如税收司法的基础在于依法稽征税款还是依法保障人权,是采纳内在的司法化努力抑或接受外在的司法权介入, 税收司法的效果如何保障,等等。这些都是阻碍税收进入司法的基础性矛盾和体制性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