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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司法、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本土化语境下的中国税收司法改革

税收司法、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本土化语境下的中国税收司法改革


王桦宇


【关键词】税收司法 税收法治 和谐社会 本土化语境下 中国税收 司法改革

【全文】
  税收司法、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
  ——本土化语境下的中国税收司法改革
  目 录
  一、司法与法治:以税收的名义展开
  (一)基于司法的法治
  (二)税收司法与纳税人权利保障
  (三)税收的司法保障与法治文明
  二、税收法定与税收司法:理想与现实之争
  (一)税收法定主义与法定主义的意义
  (二)法定主义与税收司法
  (三)形式的法定与实质的法定
  三、中国税收体制改革:为什么不能进入司法?
 (一)税收体制改革的法律意义
 (二)税收进入司法的现实困境与法理困惑
 (三)税收进入司法的必然性、可能性与步骤安排
  四、从传统伦理到法律制度的变迁:中国税赋文化的法治进程
  (一)探寻税收制度与现象背后的法理文化根源
  (二)中国赋税文化的递进传承:为什么而变革?怎样变革?
  (三)法治与和谐:税收司法在当下中国语境里的解读
  五、和谐社会与全球治理:税收司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目标暗合
  (一)人权、司法改革与税收司法
  (二)民本、和谐社会与税收法治
  (三)善治、公民社会与税收的全球治理
  
  一、司法与法治:以税收的名义展开
  (一)基于司法的法治
  司法,是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活动,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在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司法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在西方国家,“司法(Justice)”在语词意义上是与“西方法”、“正义”相同的,即便是在古老的中国,法在本原意义上也是来自于司法审判的理解,并进一步延展到司法正义的角度。 这样,“法”与“司法”本来是联为一体的,其最终的指向就是在社会实现基于司法的正义法治。
  戴雪认为,“法治”(rule of law)有三层含义:一是法律至上,二是法律面前的平等,三是宪法作为通常法律的后果。 这其中,后两者均是与司法有关,并通过司法来实现的。对于旨在实现法治的司法而言,这里有两个基本判断:首先是某种社会秩序或法律状态是否能够进入司法的范畴,尔后是这种司法的过程是否体现了社会公正。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司法化改革,一般是指某类法律行为和事实是否需要和可以进入司法的渠道,而通过适用法律的过程来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
  现代性语境下的司法理念关注点逐渐从形式合理性过渡到了实质合理性, 不仅政策、原则和社会影响补充到实体规则中来开始进入到司法判断的领域,同时结果公正和利益调适也继程序公正之后成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据。法治在这种情形下也有了特别的涵义,即法治的内在要求不仅只是纯粹从具体和狭隘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中找寻协调救济之道,同时还衍生到影响主体规则治理和特定秩序约束的层面,对司法的对象和过程作出更进一层的价值评价。
  (二)税收司法与纳税人权利保障
  囿于我国的税收法律的缺失,当前的税收司法只可能是税务机关就行政法意义上的税收征收进行了些许的处罚。在比较严重的涉税案件中,则由法院依据刑法给予偷税人惩罚性的刑事责任。在这样的税收司法现状下,税收案件依然是层出不穷,大量涉税案件审理还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在涉及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尤为明显。这种税收司法的格局,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和税收收益,而且还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其他纳税人包含平等纳税权、公平给付权在内的等各种合法权益。
  税收作为连接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之间的纽带,理应成为法律设计和运行关注的重点。在国人的普遍认识中,税收成为国家获取财政的主要方式,所以税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浓厚的行政法和公法的形式意义。征收税款成为国家的一种权力,而依法纳税则成为公民的纯粹义务。而事实上,国家的税与公民的税的指向并不一致,国家税款的意义是从公民财产中取得并用于支配公共物品的部分,公民税收的意义则是表征完成国家二次分割后私人可以使用的部分。从法理意义上,公民财产权利的削弱一是基于民事上的侵权行为,二是基于税法上的授权侵害。而就普遍性和简易性而言,对公民财产权利最正当的侵害者则是合法取得征税权力的国家。在这个意义上,税法实际上是侵权法或侵权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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