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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江苏省现行劳动合同之精要比较与企业应对

  法律建议:鉴于《集体合同法》尚未出台,目前各地适用的都是当地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集体合同条例或集体合同规定。2005年3月起开始施行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就是江苏省调整集体合同有关事项的主要条例,其地方性法规位阶的效力亦高于2004年施行的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这个部门规章。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也有一些零散的原则性规定。当前,集体合同立法最大的问题在于,有关立法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工会向企业提出订立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不回应,似乎也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这一点而言,集体合同的这个规定对企业的影响力还不充分,其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宣示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企业一方面要了解新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性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对企业是否必须签订集体合同也有基本判断,要有所准备,但无需太过于担心。
  重要比对十一:《劳动合同法》专章专节调整、规范和限制了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
  关联解读:《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而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三是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等。四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五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六是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七是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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