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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江苏省现行劳动合同之精要比较与企业应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协商解除,笔者注)、第三十条第一款(非过错性解除,笔者注)、第三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笔者注)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笔者注)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劳动者法定解除,笔者注)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主体消灭)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协商解除,笔者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解除之不能胜任工作,笔者注)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关联解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减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一是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也即是说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同劳动者主动辞职(提前三十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于用人单位是个利好的立法调整。二是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降低待遇续签而劳动者不同意的;(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企业主体消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三是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同时合理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法律建议:对于江苏省内的企业而言,掌握新法规定的如此众多的需要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细致法律条文其实并不困难。用人单位只需要反向注意:除1、劳动者主动辞职(含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降低现有待遇主张续签而劳动者不同意,3、劳动者法定主体资格消灭(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等三种情形外,均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且,除对高薪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有十二个月封顶外,其余情形均无封顶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关协商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导致过错性解除经济补偿金十二个月封顶的规定将与新法冲突,自新法实施之日起归于无效。过渡期间,企业应该对于新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新的规定有具体的认知,以在劳动合同管理中未雨绸缪,做好出动应对。事实上,就新法规定新的经济补偿金要件和标准来说,很大程度上也在于有效推动劳动合同期限的长期化。对于最关键的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的理解,换一个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可以认作为企业对其工龄的一种客观上的奖励。
  重要比对十:《劳动合同法》细化了集体合同规定并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比较简略,此处从略。
  关联解读: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再次明确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好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劳动法》、《工会法》确立的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一是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中职工流动性较大、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单位内工会力量薄弱,难以有效开展集体协商的问题,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二是为了提高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三是考虑到与正在制定之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修改了《工会法》关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规定“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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