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比对八:《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全部为法定
《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退休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六)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解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在《江苏省劳动条例》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该法规也没有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
工会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建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法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场,在理顺劳动合同终止这一概念基础上,更进一步强制性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以后约定关于特定条件出现则合同终止的条款将归于无效,企业考虑可以适当将这些准备设置特定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转换成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遵守新法规定又能确实适应企业的具体人力资源和劳动人事管理实际。
重要比对九:《
劳动合同法》谨慎扩大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笔者注)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笔者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规定(非过错性解除,笔者注)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经济性裁员,笔者注)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期满终止,笔者注)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用人单位主体消灭,笔者注)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