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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江苏省现行劳动合同之精要比较与企业应对

  法律建议:新法实施后,不管是否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关系建立而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承担双倍工资支付之责,甚至会面临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虞。对于企业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录用通知中即向劳动者明确录用时或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录用,以避免由于劳动者原因不签而致企业遭受罚则的法律风险。
  重要比对三:《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关联解读:相较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多规定了如下部分必备条款。一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予明确;二是工作地点条款。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三是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这主要是照顾到与《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的衔接,落实该法的具体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则没有规定如下部分必备条款。一是劳动纪律条款。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劳动合同法》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二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三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
  法律建议: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包括明确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上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为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奠定基础。一般而言,格式劳动合同的制定方是企业,若企业没有在自己拟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不仅可能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而且还可能会产生以后出现因约定不明而致劳动争议的风险。所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一些重要和必备条款时,最好请律师或专业人员来具体把关。
  重要对比四:《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设置及其薪资待遇作了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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