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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法律概念及年终奖法律纠纷预防策略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自己的薪资管理办法和年终奖分配方案,既然公司明确约定年底双薪属于薪酬体系部分,那么其与业绩考核为依据的工资外的年终奖部分是不相关联的。因此仲裁最后裁决,李某应当得到相应的全部年终奖奖金额,公司扣发的一个月工资额度应该退回。
  焦点一:年底双薪是约定俗成的年终奖?
  目前,很多公司都设置有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制度。实践中公司一般会分开处理,分开发放,但也有部分公司则是一并处理,年底双薪也构成年终奖的一部分。就年终奖和年底双薪而言,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两者都属于因劳动而取得报酬和其他收入的范围,都属于工资和福利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也把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用不同的方法来纳税,可见这两者是不同的。
  年底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是(本人1个月的工资)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最后一个月随12月份工资发放)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年底双薪已经脱离了奖金的性质,成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有根本区别。奖金即奖励,是对员工的超额劳动和额外贡献的奖励。奖金是对员工超额劳动的报酬或特别福利,年终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或特别福利,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其目的是对员工的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年底双薪视为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不是额外奖金。年底双薪就是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年底双薪并不对员工全年的工作进行考核,而仅仅只是把员工一年当中最后一个月的薪水变成了双薪。假设一个员工当年在单位工作了10个月之后离开,则他当然无权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双薪。但是在有关年终奖规章制度许可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发放相应比例(5/6)的年终奖。
  焦点二:企业的薪酬奖金制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企业的薪酬管理办法和奖金分配范围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一般而言,只要这些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在员工签收后即可成为调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有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即对企业依法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进行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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