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三章 风险的定义
刘传海
【全文】
第三章 风险的定义
在许多特别的领域内,法院通过使用公共政策扩大或缩减保险范围的方式去忽略合同中的明文规定。在本章,我们将研究这种对保单的司法修正的主要适用范围。
A、非法合同
作为一项普遍规则,法院会致使任何不能执行的保单变得违法,违反公共政策,或致使其是一些禁止行为的完整部分。尽管可能有争论认为由于保单自始不能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会产生风险,并且因此应退还保费,法院经常持有的立场是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拒绝免除任何一方的责任。
1、违反法令的保单
正如在上述第二章所论述的,任何签发给对保险标的没有相关法令要求的可保利益的人的保单都是不能执行的。类似的,违反法令导致非法赌博的保险合同也不能执行。例如,一份寿险保单通常可以转让给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没有可保利益的人,除非获得转让纯粹是为赌博之目的。从贫穷的简易人寿保单持有人中全部买光他们的保单的商业设计之目的被认为是“职业赌博”,通常导致这些转让无效由此受让人也不能使这些保单得以执行。另外的例子就是古典的唐提式养老金法和它的多重变化,由此许多个体通过协议获得以本人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协议规定保单的全部利益将有参加者中的最后一名生存者获得。
2、违反公共政策的保单
理论上,任何保单“若有危及公共利益或伤害公共物品的倾向,或是对良好道德的破坏,都不应得到法院审判的批准或使其成为法院判决的根据。”瑞特诉相互人寿保险公司(S.C.1898)。在这个领域,对包含新奇事实情境的案例的结果划出界线和进行预测的困难来自于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就是任何领域的如此依靠个体法院的“公共货物”和“良好道德”的法律一定会看上去象一床拼凑的棉被,特别是当这些不同的观点与这些相同的不同观点的在合同自由协调方面势均力敌的时候。比如,通常认为任何可能打击婚姻的保单是不能执行的。这条规则主要被适用于所谓的“婚姻利益保险”,由此在他保持特定时期的单身的条件下,保险人一定会向受益人或在受益人结婚时向其妻子支付固定数额的金钱。另外的一种使保险人在婚姻期间负有支付一定数额的变化延长了被保险人保持单身的时间。另外一面,同一个法院会让一份在其中被保险人指定他或她的未婚伴侣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得以执行。
3、与非法行为相关的保单
法院已在与某些非法行为相关的保单的可执行性与不可执行性的临时决定之间划分了一条同样不平的界线。
a、与非法行为相关的财产保险
法院曾根据非法占有的财产的保险与虽是合法占有但却用来从事犯罪非法行为的财产的保险之间的可执行性进行过区分。比如,关于赌博器具、盗窃工具以及没有所需证照而开展业务的商行的存货的保单都是不可执行的,尽管用作妓院的建筑物和室内陈设品的保单可以执行。使得后面的合同的得以执行的相当模糊的基本原理是,该保险本质上不非法,并且任何其借给卖淫业的支持也纯粹是附随性的。从案件与案件之中发现的一个矛盾在比较妓院案与由明尼苏达州法院作出的关于隐藏非法蒸馏器的谷仓的保险不可执行的裁决中可以看到。VOS V. Albany Mut.Fire Ins.Co()Minn.1934。
对令人兴奋的酒精饮料的保险趋向于跨越可执行性的界线。这种保险在一些州得到了支持,在酒精饮料有可能被合法使用的基本原理下,其销售甚至使用在特定条件下是非法的。在酒精和特定药物在本质上被认为是违禁品的地方,主流观点是对这些项目的保险是非法占有的主要部分,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