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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二章 保险利益

  即使在大多数观点下,如果被发现从一开始转让就是受让人方得到一份赌博性质保单的计划的一部分的话,该转让会被认定无效。这种类型案件的通常证据就是转让几乎发生在保单刚刚生效后的事实。
  5、被保险人的同意
  为向被保险人提供一种额外的控制和保护方法,通常的原则是除了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在取得保单前,应当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没有被保险人的同意,保单无效。这项规则唯一的例外是在一些司法管辖区,针对配偶的保险可以不经他或她的同意而开始,并且几乎在所有的司法管辖区,对儿童生命的保险不需要取得他或她的同意。
  6、简易人寿保险
  关于可保利益的惯常原则经常不被认为适用于简易人寿保险的原因有几个。首先,既然简易人寿保单的赔偿金特点是较小,它们对谋杀的诱因而言就有较少的危险。其次,每一案件中潜在辩护的调查和处理是浪费时间的,并且使得“理赔便捷”条款下的对丧葬费的快速理赔程序优势无效。再次,考虑到赔偿金的小额度,对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无意义的管理费用的增加会破坏这种类型保险现在的效用。尽管存在通过购买不能支付保险费的简易人寿保单而赌博的可能性,这种恶行并不被认为严重到足以将可保利益原则强加到所有此类的保单的情形。
  G、坚持提出对可保利益的辩护
  不管可保利益原则是由公共利害关系得出而不是由保险人利益利害关系的事实,大多数的观点是仅有保险人可坚持提出此种抗辩。此种立场的限制最经常被引用去阻止他们从缺少可保利益而不能成为受益人的争辩中就赔偿金进行轮流索赔。对此立场的限制看上去特别与可保利益原则之目的相冲突,考虑到保险人经常发现为了保留一位优质客户而忽略该项抗辩对其更为有利(特别是在处理大型商业组织时),并且甚至更常见的是只要不被要求支付一次以上的赔款,关于两次获得赔偿金的索赔的任何一个都是公正的。
  该立场限制的基础是只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提起抗辩具有那法定利益。然而许多法院忽略了这项技术要求并且允许合同外的人提出该问题,特别是在包括有瑕疵的保单或赔偿金转让的情形。还需指出的是,明显的“多数”观点可能具有欺骗性,在此,经常发现该规则仅仅被永格言或裁决的第二项理由进行描述。如果许多此类案件的结果需单独依靠这个立场问题,将难以确定结果会相同。
  H、对可保利益原则的反抗辩
  1、弃权和禁止反言
  产生弃权和禁止反言反抗辩的典型情形是,受益人根据保单向保险人索赔赔偿金,保险人以缺少可保利益的理由进行抗辩,受益人通过保险人方的一些表述和行为证据反驳认为保险人已经达到了对可保利益抗辩的弃权,或应被认为阻止保险人依赖该项抗辩。法院随之将面对是否强制可保利益原则实行的公共利益超出了在该项原则前当事人之间达成公正结果的需求。许多实质性的裁决认为可保利益原则并不受制于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反抗辩。另外的裁决看上去采取了温和的立场,认为弃权和禁止反言并不能对无论如何没有可保利益的抗辩获胜,但是被允许使得一种现存的可保利益不如保单项下索赔的赔偿金值钱的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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