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存在实际期望时,比如房屋和汽车,法院经常认为应考虑是否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事物具有占有权以及是否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进行金钱投资和投入劳动以提升和维持被保险财产。
3、当可保利益必须存在时
在1743年,当哈德维克大法官发出“我的观点是,在保险签订以及火灾发生时,被保险方应必须具有利益和所有权”的格言时,这项领域的规则发生了不幸的转向。在许多美国案例中,法官效仿了该规则,而没有考虑一旦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损害补偿原则的目的将被完全完成的事实。在承保时可保利益的要求将会排除对以后取得财产的保险。这将要求合同当事人每天都要取得新建筑物风险保险单,为先前时间的建筑增加保障范围,并且也将排除了海运保单对航程中后续地点装船货物的承保。它也拒绝向出售保险财产随后在出险之前又重新获得该保险财产的人进行补偿。
幸运的是,该规则明显适用于其在事实上能影响结果的案件,实质上与判例法中通常引用的规则不同。如此这般的原因是,万一可保利益同时存在于两个时间或不在任何一个时间,法院习惯于将哈德维克大法官的规则作为格言进行重申-也就是说,在承保时对可保利益的要求与在损失时与可保利益的要求都不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在与此有关的案例中,主流的规则是可保利益仅在损失发生时被要求。加速哈德维克大法官规则终结的事实是即便在有利的时候,保险人通常也不增强承保时缺少可保利益的抗辩,因为这会导致其失去对此类保险的后续新增财产签订保单获得商业利润的期望。
在立法方面,十四个州的法令仅要求在损失发生时有可保利益,同时仅有三个州的法令要求同时在承保和损失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纽约州的法令对财产中的可保利益没有特殊要求,但是纽约法院使用仅在损失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的要求。
根据万斯教授的观点,哈德维克大法官的规则中一个小的方面仍有效力。如果一名被保险人取得了一份纯粹赌博的保单,比如一份承保他人房屋的保单,该保单通常不会被允许生效,即使被保险人随后在损失发生前就该财产取得了利益。
F、与寿险有关的可保利益
为可保利益原则之目的,寿险被分为两个不同的团体-为本人寿命而为保险,以及为他人之寿命而为保险。
1、为本人寿命之保险
“每个人对自己的寿命具有可保利益”的传统表述以一种模糊的方式说明了当一个人为自己的寿命为人寿保险单时,在此情形有足够的隐含保证措施从而排除了对涉及可保利益的一般规则的需要。被保险人在其权力范围之内可指定自己(更准确的说,他的资产)或他所选定的任何其他人作为受益人;这被认为是避免被保险人过早自杀的足够的诚信保证,并且也杜绝了赌博。除了得克萨斯州,不需要指定的受益人,如果除了被保险人之外,对被保险人具有任何可保利益。
该项一般规则的例外存在于法院发现被保险人取得的一份以自己的寿命为标的的赌博性质的保单是在作为被指定的受益人的第三人的命令之下而为的情形。赌博性质的保单的证明通常被发现有如下事实(1)取得保单的原始建议来自于受益人,(2)保费由受益人缴纳,并且(3)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寿命的存续没有经济上或情感上的利益。若发现这些事实,该保单可被初步判定为赌博,法院通常会宣布本保单整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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