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案例,Lucena v.Craufurd(1806)案为“法定利益”学派提供了奠基石。主题也是一艘被捕获的船舶,由皇家特派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从捕获地点到英国某港口的航行期间。关于特派员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问题经过审讯,结果是陪审团的裁决支持特派员。在上诉过程中,因为对陪审团错误的引导,上议院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艾尔登勋爵的观点被附和在法定利益原则之中继续被引用。他强加给保险利益的定义某种要求,认为保险利益是一种“财产中的权利,或是一种由一些与财产相关的合同引出的权利,由于一些意外事故在任一情况下都可能灭失从而影响相关方的占有或享有。”如果对此附加的要求仍有疑问,他进一步阐释道“如果Le Cras v.Hughes案对国王授予的期望做出了决定,那我从来不会同意这样一个原则。那种期望,尽管会有很高的可能性得到,但它不是利益,并且它也不等同于利益,无论存在什么样的机会支持该期望。”他推论道“数百,也许是数千”人从船舶的安全航行中会期待一些利益,从船坞公司到搬运工,若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还包括对这些船舶没有法定利益的后者不应允许他们就自己的期望进行保险。可以预测“法定利益”特征的真正基础隐藏在传统上英国对财产权利下定义的偏好中。同样的观点,艾尔登勋爵引述了下列文字:“坐在这里的法院法官对财产中的权利和利益;财产中的权利;或源自与财产相关合同的利益做出决定。他们坐在这里并不对事物的投机做出决定。投机性的收益什么也不是。”
一旦艾尔登勋爵使得法律上认可的技术性成为了保险利益的标准,通过允许该标准满足即使实际的期待也是无经济价值的权利,他继续将其扩至极致。他的一个著名案例如下所述:
“假设A占有一条受限于B的船,万一A无争议死亡;A有20个孩子,其中最大的20岁;且B为90岁;从主观上可确定B将不会取得占有,然而这是一种明确的利益。”
B、早期判例法
如果所服务的目标就是阻止赌博或破坏的诱因的话,看上起比较清楚的是实际期望理论会更适合。正是来自被保险人的缺少预期收益的观点产生了不管价值的渴望的效果,而不是一些技术性的法律权利。不过,直到近些年,多数的美国司法裁判仍倾向于艾尔登勋爵的法定利益理论。
这种选择导致的结果在许多案例中与补偿理论不尽一致。例如,在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诉卡吉尔(10th Cir.1957)一案中,被保险人签订合同花费3500美元购买了一处农场。他生活在该农场上,每月支付35美元直到卖主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到时他将负有支付全部剩余购买价款的义务。如果卖方不能获得所有权,合同规定被保险人有取消协议的选择,于是每月35美元的分期还款将被视为租金。在财产因火灾受损之前,事情已变得很明显卖主不能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在财产被毁损后,保险人改变了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因为整个法定权利没有价值。根据艾尔登勋爵的观点,法院确定了支持被保险人的判决。以同样的脉络,在Insurance Co. v. Stinson(1880)案中,一名技工的留置权事实上是无价值的,因为先前的超出财产价值的担保利益被视为足够支持一种债务的全部范围的可保利益。在这两个案例中,技术性被使用了,但是被保险人坚持可从火灾中获得充足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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