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二章 保险利益
刘传海
【全文】
第二章 保险利益
A、概述
与保险概念相一致的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方法的必然结果就是保险不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指示可从保险事故获利的方法。一个相当简陋的强制该结果实施的方法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B、历史发展
1746年之前,保险人在实践中已使用书面形式的承保船舶和货物且约定保险人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对保险标的具有任何利益的证据。这项实践的结果在1746年的国会法案导言中有着很好的陈述:
“经验可知保险的产生过程,有利益或无利益,或除保单外无更进一步的利益证明,已经产生了诸多有害的惯例,由此大量的载货船舶进行了欺诈性损失或破坏,或在战争期间被敌人接管。***在对破坏风俗的海运和公平贸易进行保险的借口下,通过介绍一种有害类型的赌博或赌注,有关制度和保险形成的值得赞美的涉及被扭曲***”
随之,国会创造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一项法律规则:
“在此制定***那***属于社团或从事政治活动的任何人对属于他的国王的任何船舶,或已装上或将要装上任何上述船舶的他的任何物品,或任何货物、商品或利益,无论有无保险权益,或除保单外无更进一步的利益证明,或通过赌博或赌注的方式,或保险人不享有损余物利益;以及各种如此的保险对所有的意图和目的来说被认为是无效的或无用的。”Act of 1746,St.19Geo.2,c.37§1.
随后在1774年该法令有了第二版的国会法案,规定向“任何人的生命或生存,或无论其它任何事件,为某人而使用某人的利益的情形,或以谁的账户签订这种保单,将被视为没有利益,或通过赌博或赌注的方式***”签发保险合同是违法的 Act of 1774,St.14Geo.3,c.48.
这些法令排除了对一些没有保险利益形式保单的法院强制力,但是它们没有达到灭绝实践中签发此类保单的目的。不但实践证明几乎不可能通过立法完全杜绝赌博的本能,而且在许多合法的商业情形中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通过法律标准得到证明。后者中的一个例证就是“预期运费“保险的颁布,由此保险单先于航行而签发,但是货物合同直到货物在一些遥远的港口被装上船才签订。因此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保单,按照强制执行的要求,不过是从法律的论坛移动到了“诚实”的论坛,因为它们要依靠保险人的诚信来进行理赔程序,而保险人完全可以辩护称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保单缺少保险利益。通常可以在这些保单中发现“保险单权益证明”短语或“P.P.I”(也就是除了存在的保单之外没有更进一步的保险利益的证明),“无论有无保险权益”,以及“保险人不享有损余物利益”短语。
英国法院很强烈的强制推行可保利益法令,认为即便被保险人实际上有保险利益,包含有上述任何任何一条令人不愉快的短语的保单不应具有强制执行力。事实上,根据1909法案,恰好这样一份保单的产生成为了一种犯罪行为。美国法院多少有些采取了更慈悲为怀的观点,认为当这些短语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时候,它们并不影响保单其它部分的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