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许多法院面临着确定“突然”和“意外”含义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单一解释并没有一致意见。然而,对上述问题的解释有几种分类。
围绕着“突然”这一单词有诸多的争论。当处理一家企业长时间倾倒污染物质的问题时,对被保险人而言争论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并不意味着根据时间立即发生意外事件,而是与意外事件的不可预见性有相当的关系-即使泄漏是长时间慢慢发生的。保险人相反的观点认为“突然”这一词语特别限定了事件发生的时间范围。
法院之间存在的观点分裂通常按照认为该单词含义模糊的法院进行界限划分,这些法院由此将会适用不利格式合同提供者的原则并且采用被保险人所意欲的含义;另外的一些法院认为该单词无异议的传达了时间的因素并由此排除了长时间的污染物质的泄漏。在上述案例中,一旦损害是由意外事件引起的,被保险人将会获得补偿-也就是非故意的。
尽管在污染事件发生时有关生效保单的有限除外责任直到今天仍被提起诉讼,保险企业已经设计了新的污染除外责任条款,从本质上杜绝了承保环境损害的被保险人责任。绝对的污染除外责任在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写入标准的普通商业责任保险保单,并且在早期的有限除外责任地方使用。
绝对除外条款排除了环境的泄漏物导致损失的任何承保项目,即便这协泄漏是突然的和意外的。此外,典型的绝对污染除外责任包括所有的“由于政府的具名被保险人清除污染物的命令或需要产生的任何损失、支出或费用”。也就是说,保险人毫不含糊的排除承保遵照《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而行为的救济。
在解释绝对污染除外责任时,法院看上去比在他们解释有限污染除外责任时更接受保险人的意图。事实上,许多法院认为绝对污染除外责任是明确的且没有歧义的,因此能有效阻值普通商业责任保单项下环境泄漏导致损害的救济。
尽管看上去被保险人无法获得泄漏事件的风险保障,但不管综合污染除外责任,在寻求风险保障方面仍有诸多基本原则被被保险人所提起。这些基本原则被路易斯安娜州最高法院在南部中央贝尔电话公司诉路易斯安娜州卡乔恩食物储藏有限公司一案中加以讨论并获得赞成。法院认为在泄漏发生于日常的意外事件而不是通常认为的“环境事故”的情形,尽管普通商业责任保险保险项下有附有绝对污染除外责任条款,被保险人仍可能获得救济,举例来说,从加热器中泄漏的一氧化碳气体导致身体伤害的情形。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被正确的告知没有附加的批单,保单绝对排除承保与环境相关的损害的话,被保险人可以获得救济。最后,被保险人可以争辩认为其合理相信有限污染除外责任仍然有效。在加入了绝对除外条款而没有减少保费的情形下,被保险人能够争辩认为假设风险的减少其并没有得到保险人事先充分的警告,因此,绝对除外责任不应适用。
6、产权保险
a、概述
产权保险是保险人一方承诺在被保险人的实际房产所有权与保单上所载明的不一致而结果遭受损失时给予被保险人以赔偿。产权保险的保单签发给产权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两方,现在许多抵押权人要求购买产权保险保单以保障自身的抵押权利益。产权保险通常被视为一种唯一的保险类型,因为与其它保险形式不同,它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他人早已存在的合法权利导致的损失。产权保险单仅为保单期内存在的所有权瑕疵提供风险保障。其并不承保在保单开始生效后由被保险人制造的损害。仅有随后的那些预先存在的权利的主张可被视为偶然的,引起损失的事件。
产权保险并不对被转让的土地数量正确进行保险,此外,在被保险人是抵押权人的情形,它也并不对财产价值抵的上债务数额或债务将被归还进行保险。
b、除外责任
产权保险中最重要的一项共同除外风险就是产权保险单并不承保在保单开始时已为被保险人所知的瑕疵。这样,保险公司一般会对产权记录做一份调查并在保单中附上一份瑕疵清单。这些被记录的瑕疵和其它为被保险人所知的瑕疵都不会被承保。在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去进行一项产权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被保险人方面,法院存在分歧。在保险人被要求这样做的情形,他们通常会坚持一名理性产权人的注意标准。
另外,产权保险通常不予承保由于州分区制或警察权力的行为,征用权,有关方的占有权以及未记录的手工的留置产生的瑕疵。通过实地的查验能够揭露的瑕疵通常也不予以承保,因为这些是在有记录的契约之外通过调查就可以显现的瑕疵。
然而即使规定这些除外责任,产权保险更喜爱简单的产权查验。例如,产权保险承保归于伪造契约、未披露的配偶或未送达的文书造成的损失,所有的这些会损害产权,但是不能被产权调查所查明。一些法院也认为当被保险人由于其做出的保证行为而被起诉时,如果该项瑕疵存在于保单期内,则保险人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c、损害补偿
由于土地价值决定的不确定性,在产权保单项下可能产生损害补偿决定的争议。这一问题能通过即使产权上的债权不是永久的也会产生产权保险项下的损害补偿的事实进行解决。
现在已产生了两条总体原则。第一条是所有人是被保险人的情形,所有权人将会就相对于没有产权瑕疵的财产价值的减少程度获得补偿。第二条是抵押权人是被保险人的情形,抵押权人会就抵押价值被损害的程度获得赔偿。
d、辩护义务
除了赔偿被保险人因瑕疵而受有的损失外,保险公司还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由于承保的产权瑕疵引起的诉讼辩护费用。这项义务独立于赔偿义务之外,辩护费用既不是保单限额的一部分,也不受保单限额的限制。然而保险公司会保留在瑕疵出现时尝试补救的权利。
e、继受人的利益
产权保险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对被保险人继受人的土地没有效力。当然,这条原则也有一些例外。一张个体保单会继续保护作为继承人和接受遗赠人的继任所有人的利益。联合继受人也可以在比如他们参与的兼并或合并情形中得到保单项下的给付。在抵押权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情形,借款者的保单将会对抵押受让人的土地继续有效。
C.无过错赔偿
由无过错赔偿体系所提出的现存汽车交通意外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制度的主要缺陷包括如下几点:
1、少数受害人的总量超额赔付。由责任保险人承担的无限制夸大和欺诈的少数人的索赔以及法律诉讼将过错责任制度下汽车保险费用置于严重的负担之下,结果通过涨费的形式转嫁给了被保险人。
2、对合法、严重受害人的总量不足额赔付。甚至对于排除了疼痛和痛苦的实际损害程度的补偿,由于受伤的受害人无力去确定偶然遇上的司机的位置,无力去获得并提供侵权人过失的实际证据,或一份可能有利于过失的陪审团裁决都通常会被彻底排除。对全部损失的补偿经常被辩护律师可能发生的费用、其它审判费用以及可能相比较的过失判决所严重削减。
3、损失补偿的延误。如果案件经过了审判的所有程序,或者严肃的解决协议直到审判前夕才达成,侵权人的损害赔偿在受害人费用发生之后可能延误数年,有时候由于受伤所花费用的压力受害人会被迫接受不合理的低额赔偿协议。如果随后还有上诉程序的话,延误可能被拖至数年。
最有希望解决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中这些缺陷的方法就是无过错制度的引进-如果正确行使的话。无过错制度的主旨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哲学基础的根本转变。其首先始于汽车是我们生活重要因素的认知,其次汽车是一种隐含的可预期引起大范围人身伤害的危险工具。以上述原则为出发点,形式最纯粹的无过错体系建立对汽车人身伤害花费补偿的基础之上,此项补偿由各州都需要每位司机携带的第一方保险承保。这项制度中相似的目标会是1)提供快速的赔偿,准确估算损失发生数额,包括失去工资和失去行使家庭功能的能力;2)与确定和足够的赔偿进行交换,消除了第一方保险对侵权以及疼痛和痛苦进行赔偿的高昂诉讼负担,以达致能够提供全部赔偿之目的,与此同时,实际上降低了汽车保费数额。
第一个与汽车意外事故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人体系相背离的州是马萨诸塞州。在1970年,马萨诸塞州的立法机关通过了一条关于汽车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该规定通常要求人身受害方可向自己的保险人寻求最高至2000美元的损害赔偿并且允许侵权人就该程度范围内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当侵权赔偿制度在跟随马萨诸塞州的引导下在其他州运行时有了些许变化,马萨诸塞州的制度为在被责任赔偿传统定型的领域里理解无过错赔偿的基本功能提供了足够的原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