ⅶ、对成员的通知
虽然多数人认为对团体保单的修改或者终止不需要个体被保险人的同意,但是通常认为就合同的任何上述改变,保险人有通知个体被保险人的义务,也有通知个体被保险人享有自由转换保险形式的权利的义务,由此被保险人可有步骤的改变他整个的保险计划。未尽到上述通知义务,导致的结果是,合同并不终止或者转换保险形式的期限延期。在有些情况下,通知的要求是法定的,并且有时会写入保单之内。
缺少与保单原意相反的变化或终止条款时,一般的原则是个体成员承担了主保单所有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特别是在保险资格凭证指出整个合同包含在主保单之中的地方。一名雇员由其雇主用一份团体保单承保时,被认为是已明示雇佣的终止意味着在团体保单项下他的保险责任的终止,雇主和保险人对此事实不负有通知义务。
ⅷ、受益人的转让和变更
团体保单项下的个体保险人通常有变更受益人的选择权,但是保单的转让经常被认为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因为保单本身会含有不可转让条款。
ⅸ、朝向就保单提起诉讼的立场
当局允许在一名成员死后向保险人就保单中所规定的保险金提起诉讼,这项诉讼可由团体的代表人(作为受益人的托管人)、死亡成员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受益人在生命保险的情况下提起,也可由成员本人在受伤或者残疾时,根据团体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所涵盖的范围提起诉讼。许多州,逐渐意识到团体寿险保单对于暂时缓解受益人在收入上突然遭受损失的价值,已经颁布法律将上述保险的保险金从债权人的主张中剥离出来。
ⅹ、法律冲突
为防止法律冲突之目的,保单的签发地和送达地的各州法律控制了对团体保单的解释和有效性的疑问。
g、万能寿险
ⅰ、概述
现代终身寿险的领域内的变化已将其引向了极致,它将具有竞争力的利率水平下的投资计划收益与传统终身寿险项下的税金和保护性利益相结合。这些变化中最普遍的一种保单类型就是万能寿险,在1979年首次出险在市场上。
万能寿险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三项数值具有持续的弹性,而这三项数值在传统终身寿险的起初是严格限定的-保费、死亡给付额和计算现金价值的利率。与终生寿险一样,万能寿险也包含投资的因素,这基于保单的现金价值累计利息且最终保单现金价值的赔付会有保证的事实。
ⅱ、利率
在保单的起始,被保险人选择死亡给付金的数额大小,这也确定了保单的票面价值。基于死亡给付金的大小,保险人确定首期保费的多少并从中扣除死亡率估计成本和管理费用。然后剩余的保费-保单的现金价值-开始赚取利息。保险人每年参照现时的市场费率制定保单利率,相对于在保单期内确定一个相对较低的持久利率的情况而言。通过这种方式,万能寿险成为了一种具有竞争力的投资方式。
ⅲ、保费
第二个弹性特征就是保费。在首期保费缴纳后,保单持有人可自由支付他(或她)所想支付的尽可能少的或差不多的后续保费;保费就像一种投资,可在任何时候支付。然而一些万能寿险保单也都设定了年缴保费的最高和最低额度。
对保单持有人自由决定保费缴纳数额权利的主要限制是需要将保单的现金价值维持在足够支付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和死亡率估计成本的水平上。另外,联邦税收法律对保费的弹性缴纳强加了一些限制,使万能寿险合同持续适合作为一份保险,达到豁免累计利息的所得税的目的。
令人信服的是,如果保费缴纳的数额足够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现金价值能够赚取足够的利息去支付将来期内发生的部分或所有的费用,这样的话,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可以自谋存在或者甚至可在不增加额外保费的情况下获得增长。在万能寿险的情况下,保单现金价值费用支付的申请不需要利息费用;而当是一份终身寿险保单的时候,这样的申请将会被视为从现金价值中借款,并且将会发生利息费用。
ⅳ、给付金
正象在终身寿险的情况下,万能寿险死亡给付金的支付是有保证的。然而通常有两种可用。第一种接受死亡给付金的选择也是更大多数的选择是a)保单持有人选择的票面价值,或者b)当时存在的现金价值加上差额(一个预设的数额-比如1万美元-或者是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另外一种选择是接受票面价值加累计的现金价值。
保单持有人可以改变这些选择;但是如果改变导致保险保障增加,或者如果保单持有人仅仅选择增加死亡赔偿数额,这时通常需要有新的可保性证据。针对这一要求的一个障碍就是所提供的一些保单,以附加条款的形式使得保单持有人能够增加保单的票面价值与期内费用的支出保持一致。
ⅴ、借款和撤回
保单持有人有两种方式从一份万能寿险保单中取出现金。一种是从保单的现金价值中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两种方法收取利息。保险人或者收取一个固定费率,这样剩余的现金价值仍将以较低的保证费率产生利息,相对于现时较高的市场费率而言。或者保险人收取一个变动的费率,这时剩余现金价值所产生的利息仍将按现时的市场费率计算。
另外一种方式是,也是万能寿险保单和它们的变化独有的,直接从保单的现金价值中撤回基金。这种撤回不收取利息费用,但是一些公司会收取定额的撤回手续费。
由于有了这些灵活措施,被保险人能够通过签订一份万能寿险保单满足在投资、保障和现金借款等多方面的需要。
h、年金
一份年金契约,与上述的寿险保险合同不同,承保的是生命的长寿导致的经济问题,而不是早亡。在一个特定的日期开始后,此年金契约提供一份固定的年度(或更频繁)给付金直到被保险人(领受年金者)死亡。这对生存者到一定年龄,自身的经济收入能力不能充分满足自我的需求时是一种保障。在被保险人早亡时,许多年金保险合同还提供退还部分保费的保值措施。
固定给付年金保险的最新发展就是可变的年金数额,这是通过年金受领人购买普通股有价证券列表中的所有权基数实现的。当赔付期限开始后,年金受领人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的基数给付金,这些基数的数量是建立在年金受领人的生存期望的精算基础上而得出的。这种年金形式的给付金在有价证券列表中的普通股股值升值时,其基数的价值也随之增长,由此试图为通货膨胀对年金受领人的影响提供保障。
ⅰ、保险公司的侵权责任
最近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关注就是签发寿险保单时带来的侵权责任风险。当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签发一张保单而投保人对于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并没有保险利益时,或者在获得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时存有过失的话,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了取得保险给付金而谋杀或者试图谋杀被保险人,责任就会出现。
侵权诉讼通常由被保险人的亲属,或者是在意图谋杀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本人提起。原告典型的主张是保险公司向没有保险利益或者为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人签发寿险保单存有过失,并且此项过失是被保险人死亡或受伤的近因。
这项主张的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经常宣称首先自己在确定保单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上不存在过失。其次,保险公司经常主张即便其在签发保单时存有过失,这项过失也不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受伤的近因,因为谋杀或者意图谋杀是意外行为。
关于疏忽缺失的抗辩,对于法律理性要求具有保险利益的近距离观察展现出两个独立的顾虑:1)避免赌博,和2)避免谋杀的动机。尽管前面的顾虑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正如在第二章所描述的),后面的顾虑也不时的在立法机关的辩论中呈现。大量现存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利益背后的立法历史显示,这些特别法律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阻止谋杀动机的产生。在司法裁判上来说,这项阻止至少是法律的目的之一,对这种法律的任何违反的证实可能被视为疏忽本身。
另一方面,如果州法律的设计中并没有包括保险利益的要求,或者法律明显的目的是防止赌博,那么疏忽理论本身便不存在。
如果保险人在签发保单疏忽方面失守,第二个抗辩理由就是意外原因所致。比如,自由国立人寿保险公司与韦尔登一案中,法院处理了件保险公司向一名未成年人的叔叔签发寿险保单的案例。这个孩子是保单的保险标的。其后,叔叔谋杀了这个孩子。孩子的父亲起诉了保险公司,声称其在保单的签发过程中存有过失。他诉称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叔叔对这个孩子没有保险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