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解读二:明确工资纠纷的仲裁时效
解释原文: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新挑战:该条明确了工资纠纷时效自然覆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这种规定突破了之前劳动仲裁委计算仲裁时效的方式。同时,该条还对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拒付通知并有效签收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这样,凡是口头作出的拒付工资说明或通知在仲裁证据上都归于无效。
如何应对:首先,用人单位还是需要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次,用人单位在处理无理工资要求时,要使工资纠纷的时效经过,应当做到两点:一是书面通知,二是劳动者签收或是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知晓。否则,时效并不因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但未经劳动者本人签收认可而开始起算。
重要解读三:欠条可以直接走民事程序
解释原文: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新挑战:工资欠条产生的基础是用人单位承认应支付工资的存在,在
劳动法上工资支付权利义务已经体现。此时工资欠条引起的是普通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进入民事解决的渠道。此时,用人单位想通过仲裁与诉讼的冗长程序来阻止或延缓劳动者获得工资权利救济将会变得困难。
如何应对:首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能够寄希望于能够用欠条的方式来延缓工资支付的进度。其次,即便是资金周转上遇到困难,也应及时与员工沟通,并及早在财务上寻得缓解。否则,劳动者直接以工资欠条起诉,整个索薪进程将会很快,用人单位则显得被动。
重要解读四:预先支付裁决执行前置于诉讼程序
解释原文: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新挑战:此条解释取向主要是保护劳动者能够尽量快地获得劳动报酬和医疗费用,以免用人单位通过经由诉讼程序以拖延工资和医疗费用支付。相对应,劳动者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正当权益。所以,在仲裁中一旦遇有要求支付部分工资或医疗费的裁决,用人单位就需要先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