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2007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 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
胡健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
【全文】
9月20日是中央印发《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6周年,也是我国第5个“公民道德宣传日”。近些天来,随着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隆重举行,一批从普通人中走出的道德榜样,在以其人生之火点燃了美丽的道德之烛,在充分展现道德精神力量让人感动的同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关系的深思。
这些年,在政府的推动、学者的呼吁、民众的参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正在习惯于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在接受法律“约束”的同时,享受着法律带给我们的各种“福利”:良好的社会治理生态、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诚信的民商交易秩序以及稳定、可预期的生活方式。
然而,对于法治,我们在尊重并且赞美的同时,也应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法治,仅仅是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虽然公正、平等、高效、便捷、稳定的特性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证明,但仍会有美中不足。比如,尽管罚款如同达摩克力斯之剑在头顶上高悬,但随地吐痰、闯红灯、酒后驾车、“牛皮癣”小广告、踩踏草坪等现象仍是屡禁不止。就如同经济运行领域有市场失灵一样,社会治理领域同样也有“法律失灵”。而解决“法律失灵”的灵丹妙药之一,就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道德建设。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法律治理视野中的“人”,既不是雷锋同志一样的“好人”,也不是十恶不赦的“坏人”,而是“中人”:这个人可以不做好事,但不能做坏事;可以在法律范围内随心所欲,但不能超出法律的边界为所欲为;这个人并不需要具有多么高尚的道德品质,只要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一个全部由“中人”组成的社会,可能会是一个超级稳定状态的社会,但注定不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具有前途的社会。一个社会不可能全部都是好人,“乌托邦”注定是我们长远的理想,因此这个社会需要法律作为治理的手段调整社会关系;但一个社会也不能没有好人,极端化的“恶人谷”只会在小说中出现。因此,这个社会同样需要道德建设来教化人心,引导善行,让民众在不为非的基础上还能行善。正是从这个角度说,法律追求的是最底线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而道德倡导的则是终极的天下大同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