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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华如何纳税?

  3、关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适用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问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四、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该《办法(试行)》对于属于居民纳税人的外籍人员也适用。
  五、关于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建议
  鉴于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外籍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外籍人员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灵活选择,即可以由境内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境外公司支付,还可以由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同时支付。同时,外籍人员在不同的工资支付方式下,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是不一样的,具体见下表:
  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
  183天 ● ○ ● ○
   超过
  183天
  不满
  一年 ● ● ● ○
   一年以
  上五年
  以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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