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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华如何纳税?

  5、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1、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2、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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