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籍人员在华如何纳税?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这里的外籍人员免税范围的规定,并没有特别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这个《通知》所述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所有外籍人员一体适用。
  三、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纳税的三个《通知》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自行或联合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等三个通知,这三个通知分别对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在华居住满五年的认定、境内无住所纳税人的纳税事项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2、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3、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董事、高管)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