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8条规定:“税法第
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9条规定:“税法第
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依据以上规定,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减除费用标准1600元=总计减除费用标准4800元。
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的有关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