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问题三:母子公司同时破产,各该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如母子公司向时破产,有两种方案处理其各该债权人的债权。其一是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合并计算,按债权比例分配;其二是各该债权人只就各自公司的财产为债权请求,采取何种方案,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母子公司基于控制因素的存在而实为一体,则应实行前者方案;如母子公司之间虽有控股关系,而无控制关系存在,即仍维持着各自的独立,则只能实行后者方案。
  
【注释】1、参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2-73页。  
  2、参见《中华入民井和国公司法》(1993),第2、3、13条。  
  3、See,Philip I. Blumberg,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 Substantive Law, Little Brown & Company Limited,U S,1987. at P. 112.  
  4See,Philip I. Blumberg,Supra, at P. 115.  
  5参见赖英照《公司法论丈集》,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编印,1990年版,第126页。  
  6See,Philip I. Blumberg,Supra, at P. 106.  
  7See,Philip I. Blumberg,Supra, at P. 107.  
  8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Aktlengesetz,1965,下称AKtG).  
  9See,Philip I. Blumberg,Supra, at P. 642-643.  
  10参见《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条。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  
  12 《牛津法律大辞典》(《The Oxford Companian to Law》),光明日报社,1988年版,第 493页。  
  13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1页。  
  14See,Ulrich Immenga,Supra,at P. 36-37.  
  15See,Ulrich Immenga,Supra,at P. 36-37.  
  16See,Ulrich Immenga,Supra,at P. 36-37.  
  17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Rule 405,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Rule 126-2.  
  18The 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 ※2  
  19See,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Section 2(a).  
  20See,AKtG※15-19,291-292,308,etc.  
  21德国股份公司法309条规定,控制企业负责人对于从属公司进行指示时,须尽其正常与忠实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负责人如果违背此项义务,对从属公司因此所生之损害,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控制公司负责人是否尽到了这种注意义务,或者对此发生争议时,控制公司负责入应负举证责任。这种规定使得控制企业负责人在对从属公司进行指示时,应当与从属公司负责人执行业务时尽相同的注意义务。其目的在于使控制企业负责人在做出指示时,对于从属公司的利益应当于以周全的考虑。同样,从属公司董事、监察人执行职务有违背义务的,应当与控制公司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违背正常与忠实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由董事、监察人负举证责任——作者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