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允许政府为特定相对人设定特权
姜明安
【全文】
近来,邯郸市为重点企业设置专用车牌的做法和许多其他地方类似的举措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乃至批评?也许质疑者、批评者们不一定都能明确和详尽地说出自己质疑、批评的理由、根据,但人们明显地感到这些做法和举措不妥,感到这些做法与自己潜意识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符。
从法治原理考察,这些做法和举措确实是错误的,违反了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甚至违反了法的明文规定,尽管推出这些做法和举措的人的目的、动机可能是好的和善良的。
首先,这些做法和举措违反了法的平等性原则。平等当然不是绝对的:法治允许给特定人设定某些特定优惠待遇,也允许给特定人设定某些特别限制。但是这些特别“优惠待遇”和“特别限制”必须符合正义标准,否则即构成“特权”和“歧视”。例如,你不能因身份-富人或穷人、官员或平民等-免除某人因违法而受罚,无论是刑罚或行政处罚,无论是重罚或轻罚。人们可以给予老红军、战斗英雄等免票乘车的优惠待遇,给予依法纳税的“纳税大户”以办理纳税手续的各种方便条件的优惠待遇,但任何人不能给予老红军、战斗英雄、“纳税大户”违法、犯罪不受罚的特权。我国《
刑法》和《
行政处罚法》都有对特定情形的违法人可以或应该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明确规定,但这些特定情形都不包括身份。又如,根据正义标准,你可以给予特定人工作所特别需要的特别待遇,如给人民警察的警车配置警灯、警笛和给予其过交通收费站的特别通行权,这些都是人民警察工作的特别需要,但你如果将这种特别待遇给予老红军、战斗英雄或“纳税大户”,就是制造身份特权。另外,根据正义标准,政府也可以对特定产业发展或环境保护事业给予某种特别的政策优惠待遇,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功人士给予奖励,但如果政府动用警力为这些有功人士提供专门保护,甚至给其子女中考、高考加分就是制造身份特权,违反了正义标准。
其次,这些做法和举措违反了法的民主性和正当程序原则。民主和正当程序当然不意味着政府的任何决策都需要经过人民代表机关的讨论或同意,都要经过公众参与的程序,现代政府通常都享有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根据现代民主原则,政府如果要动用纳税人的钱为特定人设定某种特别权利或待遇(如警力专门保护),政府要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如减免税负),政府要豁免特定人违法的法律责任(如减免刑罚、行政处罚),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机关的讨论或同意,必须经过一定的公众参与程序。否则,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就无以维护,公权力扩张和滥用的势头就无法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