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民主制国家中立法是一种多数公民意志的表达、是一种政治活动的话,那么,给法律注入更多血肉、让其更富适用性和实效性、使其更具生命力、为诸多新问题的解决“发现”法律依据的解释工作,也可称得上是极其重要的政治使命。只是,这样的政治使命经常躲在“法律解释”的面纱之下,起着“静悄悄的革命”之作用。任何经常运用法律的机构,其实都承担着这样的使命。但是,相较而言,法院是碰到法律问题最多、运用各种法律规则最全面的机构,也是当代法治架构的设计者赋予最终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包括在对法律理解上的纠纷)的权限的机构。因此,法院的解释无疑是最具广泛影响力的。
在适用判例法制度的国家中,司法解释是在法院裁判文书中显现出来的,并通过判例发挥拘束效力;即使地方法院在某个具体问题上的裁判不一,最高层级的法院也会通过提审等方式就具体案件作出裁判,并由此确立最权威的判例,借此推行最权威的解释。这样的司法解释,确实与典型司法样式一致。不过,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既然司法解释在许多时候是具有很强政治意义的,是需要法官像立法者那样考虑各方面应当考虑的因素的,那么,以典型司法样式完成的司法解释,就会使法官只能局限地观察特定案情、聆听或阅读特定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当然,法官可以通过自己的研究,广泛汲取案件以外的信息和知识,以最大可能地缓和这一局限,但局限很难彻底克服。
在中国,判例法欠缺,地方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即便作出具有创新意义的司法解释的裁判,也不会构成“强拘束力”(以后碰到类似案件的法院,可能会参考这一裁判但不一定完全遵循,可谓具有“弱拘束力”)。真正有效的、在各级法院审判实务中得到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出自最高法院的个案批复或抽象规则。虽然最高法院并非以“坐堂审案”的方式作出司法解释,但经验表明,最高法院的批复或规则,绝大多数都是基于审判实务中的事实和问题而产生的。其中,抽象规则形式的司法解释,既是来源于实际个案的,又是超越实际个案的。因为,最高法院可以不拘泥于特定案情或特定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可以像立法机关那样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会。中国的最高法院,就是以这样独特的方式,履行着各国法院都要负担的政治使命。
“公民动议司法解释”的机制,实际上也并不仅仅在于扩大司法解释的信息渠道——最高法院可能对需要解释的问题早有了解,更在于增强司法解释——相当意义上是一项政治使命——在民众中的认同和接受程度。不过,中国式司法解释并非没有潜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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