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限制地方人大官员比例值得借鉴
张千帆
【全文】
新疆对人大官员比例的限制有助于解决以上问题,让地方人大更具代表性并履行实际职能。现在新疆规定将比例限制在1/4,已经比其他地方进了一大步,值得各地借鉴。
《中国青年报》9月19日报道,最近,新疆党委办公厅12号文件明确要求,县级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等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75%。对拟任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人选,一般不再推荐为本届人大代表。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新疆对人大官员比例的限制是一次富有新意的地方试验。以往,地方人大的官员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例如新疆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的官员代表超过70%,以至“开一次人代会就像召开一次党委扩大会议”。这种现象至少凸现了以下三个弊端。
第一,地方人大不能有效代表当地民意。顾名思义,人大是人民的人大,而不是官员的“人大”。1982年
宪法第
2条规定,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一样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而处于领导阶层的官员总是和普通百姓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因而未必能充分了解并反映广大百姓的利益诉求。如果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官员,那么地方人大的民意基础必然大打折扣。虽然职业和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官员也未必不能代表平民的利益,但是如此高的官员比例是不正常的。更何况在中国目前的现实状况下,每天上下班挤公交车、自己下田种地或站在讲台上课的人,显然对大多数人的利益和需求更有切身体会,因而也更有资格作为人民的代表。
第二,地方人大不能有效议事。由于官员平时工作很忙、分身乏术,因而即便愿意代表民意,也很难全力以赴地履行代议职能。因此,如果人大代表官员比例很高,那么地方人大就不可能有效议事。事实上,人大官员比例高的现象折射出人大专业化程度低的现状。目前,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因而只能将代议职能作为“第二职业”。虽然平民代表也是兼职代表,但是如果他们确实有履行代议职能的热情,应该会比官员有条件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代议工作。
第三,地方人大不能有效监督。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监督官员,但是如果人大代表官员的比例过高,那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治社会显然不会信任官员自己监督自己。如果人大也成为“官府”,那就丧失了监督官员的职能。这也是为什么除了采取议行合一的英国等国,发达国家普遍实行议会不兼容原则:一旦成为议员,就必须辞去政府中的其他职位。这不仅是为了保证议员的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议会和其他部门形成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