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范围主要包括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
(一)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主要包括:
1.既判力发生时间
通常情况下,判决在在其所有当事人均不得上诉之时,即判决确定之时,亦即既判力发生之时。但是,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80条的规定,判决主文一宣布即产生既判力;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58的规定,判决由书记官在诉讼记录簿上登记后即产生既判力。[15]
2.既判力标准时
既判力标准时通常为本案最后辩论终结之时。这是因为判决所判定的是本案最后辩论终结时的实体法律问题,在本案最后辩论终结之后发生的实体争议,由于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起诉和正当程序的审判,所以不应受既判力的拘束。通过既判力标准时,明确何时所审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对后诉有既判力。
3.既判力存续时间
既判力存续时间即自既判力发生之时至其消失之时。导致判决既判力消失的情形,主要是通过再审程序或提起撤销判决之诉等法定途径撤销确定判决。
(二)既判力的空间范围
既判力的空间范围,是指既判力在多大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有效。我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及于我国整个主权空间。
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仅及于各自的地域范围,除非本法域法院判决被其他法域法院所承认。
一般说来,我国法院判决须得到相关外国法院的承认,在该国才具有既判力、形成力和执行力,同样的,外国法院判决须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在我国才具有既判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三)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即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主要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主体。
由于确定判决是法院和当事人按照正当程序及实体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法院和当事人当然接受既判力的拘束。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确定判决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所以除法院以外,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当事人[16],此即既判力的相对性。
若既判力及于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由于案外人没有参与诉讼,实际上是剥夺了该人的程序参与权,从而背离了正当程序保障原理。
但是,既判力的相对性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其形成判决的既判力具有对世效力,即既判力向不特定第三人扩张。
2.确认婚姻无效、确认收养无效等确认判决也具有对世效力,也属于既判力向不特定第三人扩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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