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再议既判力

  以上法律文书之所以具有既判力,是因为既然民事纠纷已经得到了解决,并且这种解决获得国家法律的正式承认,对此纠纷就不该再由民事诉讼来解决。这种做法既符合既判力的精神和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的要求,又是法律对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尊重和支持。
  2.具有既判力法律文书的纠正
  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存在违法或错误时,怎样予以纠正或当事人如何获得救济呢?
  (1)对于我国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可以通过再审予以纠正或获得救济。若该判决影响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则第三人可提起撤销判决之诉或异议之诉。[8]
  (2)对于外国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我国法院应以不具备承认条件为由不予承认;若我国法院已经承认的,撤销该承认,判决作出国法院按照本国程序法处理后可向我国法院请求承认,当事人也可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9]
  (3)对确定的法院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法院发现确有错误而又须再审,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10]
  (4)对发生既判力的法院支付令,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纠正或救济途径。对此,本文建议: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支付令之诉来获得救济。[11]
  (5)对具有既判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2]或申请裁定不予执行[13]来获得救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基本一致。[14]
  (6)对具有既判力的仲裁调解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生效仲裁调解书,并未规定纠正的程序。由于《仲裁法》赋予调解书与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可以比照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处理。
  至于公证的调解协议虽无既判力,但有执行力。根据《公证法》第39条的规定,对公证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公证处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处也应予以更正。
  二、既判力根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