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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既判力

再议既判力


邵明


【全文】
  
  作为诉讼终结点的理论,既判力论主要讨论法院确定判决既判力的基本原理,包括既判力的含义、作用、根据、范围等。
  一、既判力含义
  (一)既判力的含义
  法院判决处于不得通过上诉来变更或撤销的状态,叫作判决的确定。具有确定力的判决,即确定判决。确定判决是国际上通行的概念,而我国称之为生效判决。在我国,确定判决主要有地方各级法院超过上诉期的一审判决、地方法院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法院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1]形式确定力,或称外部确定力、不可撤销性,是指判决所具有的不得以上诉来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形式确定力的发生之时,即判决确定之时。通常情况下,判决一确定,就具有形式确定力,就产生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等。
  既判力(Res judicata),即实质确定力或内部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力。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构成判决的主文部分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在大陆法系,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或消极作用:“禁止反覆”,即当事人等对既判的案件,不得再为争执。在制度上体现为:(1)禁止当事人等再行起诉(包括反诉),即当事人一事不二讼;(2)若当事人等再行起诉(包括反诉),则法院一事不再理。
  2.既判力的积极效果或积极作用:“禁止矛盾”,即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应受前诉确定判决的拘束。在制度上体现为:(1)法院应以前诉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为基础,处理后诉;(2)后诉判决与前诉正确的确定判决相矛盾的,则为再审的理由。
  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之间就某特定诉讼请求的所有诉讼程序完毕后,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则败诉当事人无权重新提起该诉讼请求。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将这种不得将诉讼请求通过另行起诉方式进行重新审理的规则称为既决判决规则,也可称为请求禁止规则。
  请求禁止规则,包括两部分内容:(1)吸收。如果原告在原诉中胜诉,则表明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原诉判决所吸收,所以该原告无权以同一诉讼理由对同一被告另行起诉以获得更多赔偿。(2)排除。如果原告在原诉中败诉,则表明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原诉判决所排除,其请求权归于消灭,所以该原告不得以同一诉讼理由对同一被告另行起诉。
  请求禁止规则的例外常常发生于成文法中的管辖规定,若审理前诉的法院对该诉并不具有事物管辖权,前诉判决对新诉并不具有排除或吸收的法律效力,则当事人有权另行起诉。这是美国《联邦第二判决汇编》第26条1款c项所规定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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