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或符合正当性要求的诉讼程序,就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正当诉讼程序的法律化,则是具有正当性的诉讼法。依据这样品质的诉讼法进行诉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诉讼的正当性,正所谓“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lex est norma recti)。”
二、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能够充分获得公正、及时的司法救济。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包括进入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进入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从权利的角度说,前者涉及民事诉权或起诉权,后者涉及强制执行请求权或执行申请权。
现代法治国家向国民充分开放民事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或纠纷解决的方式,是国家向国民承担的义务。从民事义务主体的角度来说,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剥夺其人身权和财产权。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与民事诉讼正当程序,意味着当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能够自由和便利地获得民事诉讼救济。这就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要件(起诉要件和执行申请要件),不得过分严格而阻碍当事人请求诉讼救济。
不仅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够获得诉讼保护,而且那些新兴的正当的民事利益(即“形成中的权利”)也能够获得诉讼保护。成文法固有的不周延性或滞后性致使诸多新兴的正当的民事利益没被实体法规定为民事权利,若这些民事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其利益主体也能够获得诉讼保护,则体现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3]
三、民事诉讼过程的正当性
仅仅要求或强调进入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还远远不够。要求或强调诉权和执行请求权的保护,仅为第一层次的正当性。第二层次的正当性是指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包括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和执行过程的正当性。
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应当能够获得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包括:(1)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2)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这两个方面的保障分别对应于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两个基本价值。
就审判过程的正当性而言,当事人平等享有获得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权和获得及时审判权。获得公正审判权和获得及时审判权虽然包含了诉权的内容,但是更强调审理过程的正当性保障。[4]
就执行过程的正当性而言,权利人能够通过正当的执行程序,适当和迅速地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当然,在执行过程中,维系义务人能够以人的尊严而生活下去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也是对执行程序的正当性要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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