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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婚姻

  既然以以上一系列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对事实婚姻作了不同的情况的分析,但是随时间的推移,这些规定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需要的,而以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的情况下,新的法律已经出现了,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我们来看盾专家们对新修正这一条法条和意见。
  五、修正婚姻法,对补办婚姻的有关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认为,草案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出规定是好的,但对不登记就“结婚”的,应当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考虑到农村中未办理登记举行结婚仪式的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没有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草案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去解决。[1]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关于未办理登记就“结婚”的问题 ,的常委委员和专家认为,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没有办理登记就“结婚”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样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登记工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婚姻法七条后增加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起草说明(2001年12月17日)(下面简称《解释》)关于补办结婚登记问题: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对于男女双方补办登记的,其婚姻效力从何时起计算,立法未叨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解释》采取了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其婚姻效力自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一方面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避免了其他认识可能造成的不承认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情况。另一方面,将效力确认到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避免了那种将效力溯及到双方同居时起的做法可能导致的将尚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认定为合法婚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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