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婚姻变化最完善的首推太平天国时期,它规定结婚发“龙凤合挥”证,证书只写结婚的姓名、年龄和籍贯,基本达成了今天的婚姻制度水平,当然由于历史原因,它不可能充分得到实施并发挥作用。后来,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婚姻》中明确规定结婚的形式是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登记,领取结婚证”,本法还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还,均以结婚论处”。这部《
婚姻法》的颁布,在国中掀起了一场巨大的婚姻革命,继后,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时期,各抗日边区政府相继颁布了婚姻法规,而在结婚的程序上大有不同,有实行登记制度的,如:陕甘宁,晋冀鲁豫和晋绥边区;有采取仪式制度的,如山东;有折衷制度的,如晋察冀边区。以八十年代为指导的社会主义
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结为夫妻的唯一标志是取得结婚证,逐渐使我国的婚姻制度走上了正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月日11月21日)(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一条规定:1986年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第二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本《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第
十八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第二十四还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