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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婚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应确定事实婚姻有如下特征:1主体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欠缺法定的要件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中狭义的事实婚姻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一特点。
  二、事实婚姻出现的原因及带来的危害
  出现事实婚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社会的内部的矛盾运动中,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以展变化中,多方面地考虑其中的因素,特别是历史的原因,从我国古代婚姻历史来看,它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深深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胡康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详细列出了五点,即:(1)传统习俗的影响,(2)婚姻登记不方便,(3)登记制度不健全,(4)婚姻搭车收费,(5)法制宣传不够,更为重要的是农村经济落后的地区法律意识淡薄。而事实婚姻的存在给当事人带来的危害是不言而喻————它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践踏。(1)结婚不登记使早婚、近亲结婚、有禁止结婚疾病等现象无法控制。进而造成超计划生育、遗传疾病的泛滥,影响国家和民族的民展与进步;(2)结婚不登记,出现“离婚“时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困难;(3)对所生子女的家庭教育极为不利,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等等。
  三、国外事实婚姻相关的立法
  事实婚姻在国外也存在,只是名称和解释为同而已,罗马法中的时效婚姻、日本的同缘婚、联邦德国的同居婚、英美的普通法婚姻等,都有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国外立法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不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1)不承认主义,又称否定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以古代日本为典型。(2)承认主义,又称肯定主义,以英美的普通法婚姻的典型,它只要求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便承认其婚姻的效力;(3)相对承认主义,又称相对限制主义的折衷主义,即要成为有效婚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条件便可,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种是经法院确认,只要符条件便可,古巴家庭法便是其中一例;二种是达到法定同居,如联邦德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五年或一方死亡前共同生活三年以上者,只要在共同居住期间无任何一方提出过无效之诉,该婚姻即视为有效婚姻;第三种是补办法定手续,即对于实质要件符合的,只是欠缺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通过法定的程序补办便转达化为有效的婚姻。苏联最苏维埃主席团1944年曾发布命令,要求事实婚姻当事人重新登记以确定其婚姻关系的合法地位。
  四、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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