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时间
陈光卓
【全文】
对这个问题的兴趣,出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关注。我国《
物权法》颁布,官方和学者均认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此,笔者不想陷入这场在民法学届旷日持久的关于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口水战”中,同时这场争论也不因为《
物权法》的颁布而结束。笔者仅以民法学人的立场,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考察,来得出个人的基本判断。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时间,正是我对该问题观察的切入点。
《
民法通则》第
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法》第
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物权法》第
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时间,依据《
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规定,以交付为原则,以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例外;而根据《
物权法》规定,以交付为原则,以法律特别规定为例外。在此,我们发现,《
物权法》排除了当事人约定作为物权变动的时间。对此,是否意味着动产所有权变动时间不能再通过约定来确定。根据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分析,将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