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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要件探究

  当然,以上分析是建立在一般社会生活状态下,在特殊的情况下,交付并不表征物权合意的存在。
  四、结论
  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要件交付,就是物权行为的本体,而不是对物权行为法律效果进行价值性判断的依据。故动产交付应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其作用在于交付标的物行为本身就表征着物权合意存在,或者可以理解为不动产转移所有权的物权合意通过交付得以外化表征。
  不动产登记划分为依据德国民法第87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不同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一般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二是特殊的登记。两种类型下,登记被予以不同的含义,表面上看是对同类事物解释上的不统一,是解释上应该避免的一种错误,但如果认真分析了公示要件在物权行为中的作用,就会发现其实这种不统一实际上是合理的。在第一种类型中,公示要件同时发挥了推定形式和生效条件两种作用。故,可以对登记进行细化,区分出两种作用,并相应的将其定性为不同的要件。而在第二类型中,因为法律特别规定了其他三种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那么公示推定物权行为存在的作用当然消失,公示仅仅在物权变动生效条件意义上有其作用。故就没有细化讨论登记的必要,而将公示要件定性为生效要件。
  
【注释】 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0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社,1997:189. 
   史尚宽.物权法论.作者自刊,台北六版,1987:18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理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28 
   狄骥. 徐砥平译.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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