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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研究

  三、我国宪法中弱势群体地位的基本现状及其提高
  通过以上对弱势群体宪法地位世界范围的历史性考察,揭示了现代宪法提高弱势群体地位的共同历史走向,这也为我国确立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参考。
  在中国的近代也产生了多部宪法,不同时期产生的宪法所代表的根本利益是有很大不同的,而真正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第一部宪法当属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在否定封建等级制度及资产阶级的形式平等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现行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价值观,进一步提高了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的同时,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也存在不足,而有待更进一步的提高。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我国宪法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基本现状
  我国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人权与平等权原则在宪法中得以确立。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等相关章节,对人权保护以及公民的平等权作了相关规定。例如: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等。
  2.部分弱势群体获得宪法的特别保护。我国《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华侨、归侨、侨眷等弱势群体做了特别规定。如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 。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如《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等人大立法等。
  3.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社会保障权在宪法中得以广泛确认。例如:《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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