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责任保险的引入使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如前所述,无过错责任对于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保护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稳定社会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无过错责任在一段时间内主要适用于工业事故之中。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威胁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危险也越来越多。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些学者提出扩大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但由于无过错责任自身的困境使其范围的扩大受到限制。而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它担负着组织社会后备基金的任务,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生产的能动性,保证全社会经济机制和效能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在这里,责任保险和无过错责任可谓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为了极大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以使其损失得到补偿。同时,责任保险的引入使无过错责任避免了一系列的指责和非难。责任保险和无过错责任的共同性决定了无过错责任在现今社会的损害赔偿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无过错责任从原来主要在工业事故中适用,扩大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航天器核工业引起的损害、产品责任,甚至扩大到有瑕疵的食品等领域,因而形成了侵权法中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的格局。
3.责任保险的引入使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领域得到了扩大,进而侵权法的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张。在实行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可能要负三种责任,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契约上的责任。这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不是基于侵权行为。但投保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却完全是以侵权损害结果为依据的。在这里,致害人是通过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将自己的侵权责任转移给保险人,而保险人用保险费收入将其所承担的侵权赔偿分散化。因此,侵权责任被引入合同领域,扩大了自身的范围。在侵权关系中,保险人为第三人;而在保险合同中,受害人则为第三人。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正是在这种债责并存、债责交叉的情况下充分实现其功能。这时侵权行为之诉已不是双方的事情,而是第三方的事情,诉讼中的第三方就是整个社会。这样侵权责任的功能就有双重性,即从单纯的损失转移到多方的损失分摊,这就是侵权法发展上的进步和变化。
四、侵权法不存在消亡的危机
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是重大的。在西方国家学者中曾一度出现用责任保险取代侵权法的设想。但责任保险不会完全取代侵权责任制度,因为作为贯彻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通常是不允许成立责任保险的,这是社会公共道德使然;否则,就无异于鼓励人们故意侵犯他人或免除对他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责任保险多限于无过错责任领域,且主要限于企业责任,就是在此领域,责任保险也是以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为条件的;否则,就不会发生保险责任。在可适用责任保险的领域,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因受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小于侵权责任的范围,对责任保险不能补偿的损害,加害人仍应依侵权责任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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