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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制结构的分析与改进

  本文看来,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省的性质不是也不应该是纯粹的地方,它的性质是双重的,既是中央的分支或块块,又是地理范围最大的地方政区。但是,省主要是中央行政区,省不是地方的代表和重心,其地方政治实体的性质是很弱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也不是中央与省的关系。 
  4、改革的设想
  中央与地方政制结构的改革,必须依赖政治科学的原理,参考历史与现实、本国与他国的经验,结合现实的具体情况,作出审慎决策。改革要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双强,树立强大高效的中央政府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灵活应对地方情况和服务地方人民需要的地方政府。可以设想: 
  1)旗帜鲜明、审慎务实地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形成全国性的坚强政治重心。 
  党政分开不是党同政治分开,而是党的领导机构不能成为行政组织,党的领导机构成为行政组织,实际上使行政吞没了党,行政吞没了政治,造成党委书记专权。党的领导机构是政治部门的主要部分。在政治部门存在的情况下,行政首长不容易专断。因为缺失有力的政治部门,党委书记成为单纯的行政首长,并假借党的领导这个关于政治部门权威的正确原则专断。党委书记专权实际上是缺少政治部门情况下的行政一把手独裁。 
  中央委员会的机构化、日常化运转,至少一些中央委员,是专职的,日常驻会的。中央委员会职权包括:重大方针政策的审议、重要人事任免的审议、财政预算的审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作为决策与行政的融合部门,既监督政策的执行,同时领导政策的制定,相对独立于党代会与中央委员会,但受到后者的约束。如果在历史和现实中寻找一种体制,保证政治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有力控制、决策和执行的协调和决策的审议性,同时又对中国情况有可借鉴性,那么当为英国的议会内阁体制。英国体制是议会中产生一个小规模的委员会——内阁,相对独立于议会,既领导议会立法,同时其成员作为关键行政部门的首长督促立法的执行。英国内阁说到底乃是中央政府的政治部门,不是行政部门,内阁和议会之间,乃是政治部门内部的分权,不是立法与行政的分权,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关系也是同样。内阁的强大,乃是得到议会的支持或对议会的有力控制,不是得到了部门或地方的支持。这种体制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不冲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高度集权而不发展为独裁,在权力制衡条件下实现决策和执行的协调。 
  2)建立中央与县、市(不是中央和省)两级重叠政体。 
  彻底的完善的中央集权办法。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垂直管理,建立分布全国的执行机构;虚化省的实体地位,实现省级政府的中央化,省更象中央政府的派出机关。一个人,是因为成为中央委员,才担任省委书记或省长,成为政治局委员,才担任重要省份的省委书记,而不是相反。省级领导权力的基础全在于中央政治机构中。省为中央的块块,部为中央的条条,条块冲突可以依靠中央政治部门协调。在财税体制方面,中央和省重新合灶吃饭,建立中央、省与县、市为代表的地方之间的分税制。立法体制方面,省的立法权也应该下放到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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