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下)

  七 非典型担保形式不断发展
  所谓非典型担保是指在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之外的担保形式。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非法定性。在物权法上,采用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类型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非典型担保则不属于物权法所确定的他物权类型,所以总是与物权法定的原则处在矛盾之中,也是一些学者主张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重要理由。
  第二,它是通过交易惯例所创设并由法院判例所确认。由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类型不一定完全符合现实的需要,所以交易当事人在实践中往往会采取一些新的担保形式。这也是有些学者主张物权法定的“法”应当包括习惯法。但是,仅仅由交易习惯还难以确定非典型担保,只有法官判例确认之后才能够逐步确立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地位。这些担保形式通过判例等方式确认,就成为了非典型担保[7]。
  第三,非典型担保类型具有开放性。例如,在德国,非典型担保主要表现为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又主要分为如下三种:所有权让与担保、债权让与担保与其他权利(主要是知识产权) 让与担保。在其他国家,非典型担保类型也不完全一样,今后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也可能产生更多的新型担保类型。
  当然,非典型担保类型除了与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矛盾之外,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缺陷。一是缺乏必要的公示手段,例如,让与担保一直欠缺统一的公示机关和公示手段,由此给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带来很大的不利。二是由于其缺乏必要的公示手段,所以还存在与其他权利相冲突的问题,以动产让与担保为例,动产之上可能存在动产抵押、甚至留置等负担,从而发生多个担保物权冲突的情况。在破产清算时,对于让与担保的所有权人应当减弱其效力,不同于物权法中的一般所有权。三是不能保障法制的统一,尽管非典型担保可以填补物权法定所带来的僵化后果,增加了担保法的弹性和灵活性,但同时也可能会造成法律不统一、法官缺乏明确的裁判标准等后果。因为有的法官可能会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拒绝接受非典型担保的效力,但有的法官可能会承认其效力,这样就可能会造成法制的不统一。非典型担保集中在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中,而对不动产担保方式,各国并没有太多的发展。
  由于非典型担保构成各国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典型担保在法律渊源上多表现为判例法。所以,仅仅凭借成文法的规定很难完全了解一国的担保制度全貌。当然,非典型担保如果没有为法律所承认,还很难说形成为一种法律承认的物权。
  上述担保物权发展的趋势,既表明担保物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表明担保物权也是物权法种最活跃的一种权利,与经济生活最为密切。所以,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应当考虑到担保物权的发展,而适当为担保物权的发展留下成长的空间。另一方面,由于担保物权的规则与资金融通、债权保障联系在一起,所以具有很强的国际化特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物权法应该尽可能注意到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将一些新的担保方式,经实践证明的、成熟的担保物权制度纳入到我国物权法当中。此外,由于现代的担保以金融活动为中心而展开的,这也决定了我们在设计担保物权时应尽可能从保障我国金融安全、促进资金流通建立一整套担保物权的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