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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下)

  五 在担保制度的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对担保物使用价值的支配
  根据传统民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根本区别在于:用益物权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而担保物权注重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但是,现在的担保物权形态在功能利用上发生了一些变化。担保物权人不仅仅注重对交换价值的支配,也日益重视对担保物的实际利用甚至对担保物的支配。由于此种现象的产生,也使得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分标准趋于模糊。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支配和利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动产的让与担保或动产抵押中,担保物的实际变现价值对债权人来说并不重要,因为机器设备、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实际变现价值往往很 低,但对债务人来说可能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失去这些动产,债务人可能要被迫停产,或支付远高于变现价格的价格去重新购置。这样担保权人并不是十分重视这些动产将来拍卖的价值,而更重视通过担保物所有权的移转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这些担保物权也日益具有“控制”的功能。有学者认为,传统的担保方式,是属于“一物一权”型的担保制度,而现代的担保制度的特征在于抵押物财产的不特定性,而且存在极大的流动性,在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在正常情况下自由处置财产,将资源物尽其用。[9](P126)
  第二,在浮动抵押中,如果债务人经营不善,或者有其他约定的事由,债权人可以或者通过法院委任管理人来接管和处理债务人的财产。英国法赋予管理人非常广泛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他有权继续经营债务人公司的业务[9]( P110) 。浮动担保的最大特点就表现在,尽管财产是不断浮动的,但是,担保权人是有权对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适当控制的。尽管抵押人利用浮动抵押财产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但同时担保物权人也要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就有必要对财产进行必要的控制。
  第三,物权的证券化。所谓抵押权的证券化,主要是指银行将其享有的抵押权转移给投资公司或金融公司,由这些公司以抵押权所具有的权益发行证券对外出售[11]。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通过发行抵押权证券进行资产变现,加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充分发挥了资产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买受人通过购买证券分担抵押风险。这种方式如果能够成功的话,将使担保物权变得更有效率。现在银行手上有很多抵押物,如果我们的银行能够将抵押权实行证券化的话,那么就能够极大地优化资产结构、盘活金融资产。许多学者认为,抵押权的证券化是现代物权法发展的趋势之一。在抵押权证券化的情况下,担保权人看重的并不仅仅是抵押权的交换价值,而是有效地利用了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权的价值来获取收益。
  六 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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