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下)
王利明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中动产抵押和权利担保更加受到重视,允许无形财产、未来财产和集体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日益丰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扩大,非典型担保形式不断发展,并且注重对担保财产使用价值的支配。适应上述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我国物权法草案增加了几种新的担保物权类型,但也存在一些尚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担保物权;动产;非典型担保;物权法
【全文】
四 公示方法日益丰富和完善
两大法系都承认了担保只有在公示之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公示也直接影响到担保权的优先效力,因而担保制度普遍重视公示方法。担保形式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担保制度在内容上的根本变革,许多规则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其中公示方法的丰富化即其著例。在《美国统一商法典》制订之前,美国曾经在有关的法律之中规定了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信托收据等各式各样的担保方式,这些担保方式的成立、公示、效力等彼此之间存在不少冲突,受到了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广泛批评。有鉴于此,《统一商法典》将这几种方式统一加以规定,其好处就在于当事人在实践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当事人采取了符合《统一商法典》所要求的设定权利的规则、公示规则,就可以相应地取得优先顺位,这样也实现了相当于物权法定的效果。公示方法的丰富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非占有型的动产担保以及权利质押等的发展,登记制度本身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与不动产不同,动产往往是可以成批量、大规模生产的,很难对动产进行特定化的、详细的描述。加上动产本身处于流动的状态之中,例如,原料可能要制作成产品,所以很难将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全搬到动产的公示之中。在美国,动产担保的登记只是提供某 项动产已被担保的信息,第三人查阅登记时,只需了解在某项交易中某人是否提供了某种动产作为担保,如果想详细了解该担保物权的内容,还必须向担保人和担保权人进一步查询[1]( P336) ,此种方式也称为一种描述性的登记。这种登记是比较简化的,它通常只是记载了担保人、担保权人和担保物,而且,这种担保登记的方式是人的编成主义,也就是说,以担保人的名录来编排,从而建立登记资料。在实践中,常常由中央登记机关通过采用互联网的方式来进行动产担保的公示,也就是说,在互联网上将债务人的姓名予以公开,只要查到了债务人就可以大概地了解债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