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允许无形财产、未来财产、集合财产作为担保财产
现代社会,担保已成为企业融资和金融机构贷款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要促进融资,就有必要广泛地扩张担保财产的范围。同时,随着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张,也使得担保财产的利用更有效率。这些都需要承认无形财产、未来财产、集合财产的可担保性。
第一,以无形财产设定担保。无形财产是指知识产权、票据权利、品牌、经营权等各种非有体化的财产。在现代社会,无形财产在担保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因为一方面,无形财产的价值往往是巨大的。例如,知名品牌的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其价值可能远远大于有形财产的价值;一项发明可能使濒临破产的企业重现生机。另一方面,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常常是相互转化的。例如,商品出售以后就转化为债权,而知识产权在转让以后又变成了货币。生产的产品出售之后, 可能形成为应收账款。[1](P318) 而无形财产包括权利,但不限于权利,有一些没有形成权利的利益也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财产类型越来越多,这就需要不断扩大担保的范围,因而以无形财产和未来的财产作担保,也是一项发展趋势[8](P9) 。
第二,以未来财产设定担保。未来财产就是现在尚未取得,但是依据合同、法律规定或交易的通常情况是可以获得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未来财产虽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克服的,所以也可以成为担保的标的。法律上允许未来财产作担保,既可以允许未来财产和其他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的集合物作担保,也可以允许单独的未来财产作担保。例如,《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承认了应收账款的担保。该示范法第15 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收账款之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不能修改应收账款本身已存在的法律关系,也不能未经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同意增加债务负担。”《魁北克民法典》第2 670条、英国的浮动担保和美国的统一担保制度都承认未来财产的担保。以未来财产作担保,不仅有利于促进融资,而且“以原料、货品之供应商得以供应之货品、出售所生之应收账款等作为担保物,则可促进信用、担保等融资制度的多样化,消极上避免仅依靠银行以不动产融资,于发生危机时,对经济之冲击”。[1](P318) 以未来财产作为担保,就要看债权人是否能够估量这些财产的价值。有的企业的未来收益潜力巨大,如果将这些收益用来担保,可能比现有的任何其他担保形式都更可靠。因为即使现在某个企业拿它的全部财产作担保,其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也可能会严重贬值,从而降低甚至丧失清偿能力。但是,另一些企业有巨大的潜力,它的未来收益可以完全担保债权的实现。当然怎样评估、确定是另外一个问题。过去这部分财产没有得到重视。比如,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这些应收账款的未来收益是很大的,这就要看银行有没有把握愿意接受这些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再比如,浮动担保中担保物权人更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收益。当然,如果扩大这部分无形财产、未来财产的担保,相应风险也是增加的。但是怎样在物权法以及相应法律中找到很好的公示方法和确定相应的规则,防范和控制这种风险,也是法律上的难题。在这方面《, 魁北克民法典》的经验还是值得借鉴的。《魁北克民法典》第6 卷专门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总则,其中第2 645条规定,允许以未来财产作为担保,但对于未来财产作担保又是有一定限制的。未来财产仍然应当以该物存在或者债务人实际取得财产时才能实际设定担保权,担保权的优先顺位也应当以其公示时为准[1](P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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