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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上)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上)


王利明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中动产抵押和权利担保更加受到重视,允许无形财产、未来财产和集体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日益丰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扩大,非典型担保形式不断发展,并且注重对担保财产使用价值的支配。适应上述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我国物权法草案增加了几种新的担保物权类型,但也存在一些尚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担保物权;动产;非典型担保;物权法
【全文】
  基于担保物权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方面的功能,各国法律都十分重视担保物权制度的构建。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担保物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如何适应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是我国物权立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 动产担保越来越发达,呈现出与不动产担保并驾齐驱之势
  传统上,不动产抵押在各种担保形式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从而被称为“担保之王”。发达国家至今仍十分重视不动产抵押,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不动产的价值较高、具有稀有性和不可移动性,且不易贬值,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动产不仅不易贬值,就土地而言,还常常会发生增值。[1] ( P318) 另一方面,不动产的价值也容易评估,尤其是不动产可以通过登记的方法来表彰权利,公示比较简便,从而有利于保护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但现在随着担保的发展,动产抵押和其他以动产作担保的形式越来越多,作用越来越突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动产的特点决定了它适合于作担保物。不动产虽然重要,但这种资源总是有限的,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但动产可以不断地被制造出来。尤其是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大型企业每天都生产出大批量的动产,比如某个汽车制造厂每天都可以生产出成千上万的汽车,它的价值总量是巨大的。现代社会,科技越发达、技术越进步,动产的价值就肯定会越来越重要。比如说,宇宙飞船的价值究竟有多大,甚至很难估量。信息的发展使个人的资料作为动产越来越重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软件具有重要的价值,假如法律允许动产抵押或采取其他担保形式,必将会极大地扩张担保标的物的范围。尤其是考虑到,对动产价值的评估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所以,允许动产抵押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第二,动产抵押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正如我们在下文要分析的,动产质押是一种占有型担保,它是低效率的。为了充分发挥担保物的利用价值,动产抵押将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主要以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也容易产生一些弊端。例如,亚洲金融危机中,不动产的交易过热,地价和房价过于泡沫化。而以不动产担保时,对于不动产的价值又过高评估,形成了许多的不良债权。[1] (P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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