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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再议

  应当说法律赋予企业法人独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就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的人格制度是法人取得财产权的理论基础。那么,法人的财产权是否受到限制?这里牵涉到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以及与自然人权利能力是否平等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法人权利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资格,权利能力不应当受到企业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只是限制其行为能力。它与自然人一样,它们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应当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
  关于法人的财产在理论上不存异议,就企业而言,是指企业独立的财产,是由企业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发起人以及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这项财产包括以下特征:L由企业法人独立享有;2.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3.独立于企业法人发起人财产;4.独立于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5.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他人不得侵犯。在这些特征当中最关键的是第5点。
  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权?他人又如何不得侵犯?这里要对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关于法人财产权前面已经涉及到多种学说,对于这些学说我认为各有其合理性,对建立我国现代企业财产制度起到推动作用,但存在问题。这反映在以下几方面:1.经营权说是从两权分离中出现的概念,其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已经远远超出经营权的范围,不能以狭义的经营权来代替现在的法人财产权。2.代理权说忽视了法人财产权的财产权利属性,它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从权利性质讲,法人财产权不可能是非财产权的代理权,因为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要求,它不是以别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且经营后果也是由法人自己承担。3所有权说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强调了企业法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支配权,甚至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必须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拥有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权和所有权两个概念的处延是不一致的,财产权的外延显然大于所有权,所以不能将法人财产权等同于法人财产所有权。4.折衷权说没有说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5.综合权说只说明了法人财产权的权利种类。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取得独立人格理应享有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它与股权同时产生,并且相互制约。与以往民事权利内容相比,它带有综合性,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应当享有的人身权。法人享有广泛权利的理论基础在于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是抽象的,是一种取得权利的可能性,法人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根据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概括讲企业法人财产权有如下特征:1.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企业或公司法人。是被赋予法人资格企业或法人为了生产和经营以及独立承担责任的需要而享有的一种权利。法人以外的自然人、其他组织,当然也包括出资者股东,都不能作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利主体。2.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企业的全体财产。它不仅包括股东投人的资本,还包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后所取得的增值财产。3.企业法人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股权同时产生,并相互制约。它们都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法人财产权是从投资者股东对投资的所有权转化而来,股东由于放弃所有权而取得股权,由于这两种新型权利天然上的联系,以及企业经营的目的,使得这两种权利必须相互制约。4.企业法人财产权内容带有综合性,包括对财产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应当享有的人身权。所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不是狭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它具有吏广泛的权利内容。5.企业法人财产权归企业法人独立享有,具有排他性。法人存续期间,企业法人是其财产权的惟一主体,法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非法干涉。虽然企业的成立依赖股东的股资,但企业一旦成立,具有法人人格,它就要完全依自己的意见,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股东、政府以及有关监督机构不能够通过任何途径限制或剥夺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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