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霍布斯与后霍布斯问题——兼对卜安淳老师的一个回应
田飞龙
【全文】
卜老近期重贴的《911,恐怖主义,犯罪和战争》确实挺耐看的,概念的精细辨析,其背后实质是为了将恐怖主义纳入法律范畴之内思考,而不把它推给国家政治或国家关系领域——这些领域的研究也很必要,但却与法律研究有一个根本的不同,即国家政治与国家关系的研究在根本上是利益取向的,而法律的研究(突破其一般的功利层面)是和平取向的。尽管如此,我们法律人仍然需要扩展想象力,要注意到在确定的时空下法律的概念需要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这需要政治哲学的想象力。
其实对于“恐怖”及“恐怖主义”大可不必惊慌,它实在是几千年以来国家的常态以及几百年以来国际社会的常态,它反映的就是霍布斯所谓的“自然状态”或曰“霍布斯丛林”。正是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暴死”的恐惧,即摆脱“恐怖”,霍布斯才在逻辑上证明了人类对和平的选择及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的正当性。霍布斯的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国家发生的人性基础。在国家发生之前,“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每个人都具有无限的自然权利以采取其认为任何合适的方式去保全自己的生命。熟悉西方思想史的人都知道,霍布斯这里的“自然状态”就是一个“战争”的概念,而从“自然状态”走向“公民社会”就是从“战争”走向“和平”。西方近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基本解决了国内和平的问题,但国际和平却一直处于一种“自然状态”的威胁之中,从来就没有一个稳定、完整的国际契约以建立国际和平秩序,就像凡尔赛和约之后一个法国人惊呼的那样“这不是和平,而是二十年休战!”后来的联合国也没有提供有效的国际和平,至多是在实力对比悬殊之下,借助成员国集体的力量实现某个局部的和平。“911”正是国际社会“自然状态”的一次证明,虽然其采取了一种非传统战争的形式,但在宽泛的意义上仍然属于国际问题。“恐怖”是和平的来源,甚至是和平的道德基础,这是列奥-斯特劳斯从霍布斯《利维坦》中读出来的,用在国际社会其实也可以。但问题是,霍布斯解决了国家想象的基本思维方式问题,但国际问题不同于民族国家问题,我们需要有新的想象力?赵汀阳较为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它的那本《天下体系》就是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政治哲学上的尝试。但是北大的陈端洪老师对此持一定保留,认为就秩序思考的概念优越性而言,“天下体系”无法优越于西方已经成熟的“主权”概念。如果是这样,那么世界制度哲学的思路是不是还在西方,但以民族国家为原型的“主权”概念已经被证明无法提供一种有效的国际和平秩序。出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