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事吊诡,结果常出人意外。尽管乐观的期待往往落空,但悲观的预言却常有自证的效应,虽然戏剧往往是意料之外的奖品,但悲剧通常却是悲观者自我施加的惩罚。因此,面对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冲突和不确定的风险,我们没有理由悲观失望,只能乐观地面对和积极地探索解决之道。在《黑客帝国》中,当人们遇到难题请教先知时,先知的回答是“你们自主”。哈贝马斯通过返回元代码把“先知”的这个神谕以学理的方式传达给世人。同时,他也是“尼奥”,努力通过改变元代码来拯救“锡安”——人类的缩影!
然而,既然人类无法避免被编码和宿命,那么,元代码的更换是否意味人类无法摆脱“才出狼窝,又入虎口”的悖论?新的元代码是否难逃“播下龙种,收获跳蚤”的厄运?在这里,解悖论的奥秘也许不在于简单更换元代码,而在于认知和把握元代码的性质。它过虚则失之开放,缺乏行动的力量;过实则失之封闭,无法摆脱决定论的前提,必在作茧自缚中自我消解。它需要内存虚与实的张力,外留封闭与开放的弹性。换言之,元代码中只有被嵌入自我解码的机制才能实现解悖论,由此建构起的秩序才会长盛不衰。[24]在哈贝马斯看来,理性就是这样的元代码,而自由、民主、平等和人权就是附属这个元代码的次级代码。它们在建构中内含解构的因子,在肯定中内嵌否定的机制,在静态中孕动态的张力……行文至此,顿觉失言,因为天机不可泄露。
【注释】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英国研究哈贝马斯理论的学者奥斯维特意味深长地指出,如果说韦伯是资产阶级化的马克思,那么哈贝马斯则是马克思化的韦伯。威廉姆o奥斯维特:《哈贝马斯》,沈亚生译,4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参见马丁o杰伊:《法兰克福学派史》,单世联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江天主编:《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参见尤尔根o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参见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参见米歇尔o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o读书o新知三联书店,1999。 有关论述参见M.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Interpretive Sociology, transl. by E. Fischoff et al.,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世界上上有没有一个国家,也像所谓立宪德国这样,天真地分担了立宪国家制度的一切幻想,而未分享它的现实成就呢?除了德国政府而外,难道会有什么人产生这样一个奇怪年头,想把出版检查制度的痛苦和以出版自由为前提的法国九月法令的痛苦结合在一起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指以民主为基础的法治。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哈贝马斯把法治国分为民主法治国和非民主法治国。 Niklas Luhmann, Law As A Social System, transl. By A. Ziegert, edited by F. Kastner et al.,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洪镰德:《法律社会学》,9章,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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