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教授什么?
黎四奇
【全文】
当作为一名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的工作者提出“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教授什么”这一问题时,似乎有一点显得滑稽可笑,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自我揭短”地表明自己的“无能”与“不称职”。是呀,在术业有专攻的今天,作为一名传道、授业与解惑的法学教育者竟浑浑然不知这“道”、“业”、及“惑”之何在,那这称职之论又从何谈起呢?可能也有人会对该问题表现得有些嗤之以鼻或不屑于回答。是呀,这还用问嘛,法学老师当然教授法律呀,这是一个三岁小孩都可能答得上的问题。然而,这世上的任何问题都怕较真,怕那较劲的人本着一种“讨个说法”的思维对某些本不是问题的问题进行打破沙锅问到底式的死打硬缠。
实际上,在这世界上存在着这样一个似是而非的“俗论”,即大凡简单的或想当然本应如此的问题都是最复杂与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如人们都知道1+1=2,但要是有好事之人问起为什么1+1非要等于2,而不等于3或4……呢,那么这就成了一个常人解决不了而非要由数学家中的精英来了难的问题了。另外,又如作为从事法学教育的工作者理所当然地应该知道“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先决性的问题”,然而这样一个存在千万种答案的“浅显易见”的问题却又变得是那般扑朔迷离了,法学大师哈特曾借用了圣•奥斯丁的回答来展示了回答该该问题的困惑,他反问说:“那么,什么是时间呢?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有人问我,我便不知道了。”因此,从这我们也会发现,若无人问“法学教育者应当教什么”时,我们可能会显得是那样的理所当然与从容,但是若当有人问起这一问题时,我们可能会感到有些窘迫与不自在了。客观来讲,若从知识考古的角度来看,界定大学法学老师的职责范围已是一个非常老套的问题了,然而若立于文化的“本土性”与“传统性”来看,这又是现代中国法学教育中作为每一个有民族责任感与职责感的教育者所必须直面、自问与自答,并且必须亲躬的问题。尽管时至今天,无论是作为一种国人的梦想,还是作为一种与人治对立的治国理念,“法治”至少已成为在形式上被人们接受,并慢慢地得以实践的观念。然而,我们又必须注意到,尽管以
宪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为内容的法律制度被设计来调整现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作为建构一个现代和谐社会的基础,它们同时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取向、一种终极的目标追求、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反映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与制度又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我们先哲们遗留下的“人之初,性本善”,及“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德礼之治传统正好与这种嫁接式的法治精神相悖。尽管“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是一个非常宏大性的,梦寐以求的不证自明之命题,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既然我们已确定了“依法治国”的目标,那么我们就必须考问这样一个问题:当下,附带有法治理念的法律如何在中国被信仰?教育是一个民族拓展自我生存空间与认识世界的利器,因为言传与声教可以最小的成本通过“传道、授业与解惑”的方式来整合与创新一个民族的思想与意识形态,从而勾勒一个民族的品性。古语亦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因此,作为职业的法学教育者,在我们的学生在前期的教育中已浸染了传统礼治文化(这里并不是要排除礼治,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在以前曾探讨过)的前景下,当我们再次向他们传授另一套“规则之治”行头时,我们就必须在教育目标中圈定我们的职业范围。
尽管作为一种真理,知识具有普适性的特点,但是真理绝对的相对性与民族国家的多元性又决定了知识又具有地方性与局域性的特点。因此,教育也存在一个“看菜吃饭”与“到什么山,唱什么歌”的问题。比如,就西方的法学教育来说,在言传声教中,笔者认为,其大学的老师是没有必要对“法学教育应当传授什么”这样的问题多费口舌的,因为依规则办事本就是他们的传统与文化精神,君不见即使在凌晨三四点钟,在路上驾驶的司机依然严格遵循“红灯停,绿灯行”这样的交通规则(即便路上无一个行人)。然而,在中国,若法治作为一个才真正被推出不到30余年的理念意图与中国数千年的礼治文化进行抗争,并达到一种精神价值取向逆转性转换的效果,在缺乏有效举措的情形下,这就不失为一种蚂蚁与大象之间的抗争。因此,作为文化传承、播散与继受基地的法学教育就必须追问这样一个问题:法学教育中,我们应该教授什么,或者说什么是我们的职责范围?